当事人:中山市雄燊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5837家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详见附件
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 你单位涉嫌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却未改正, 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此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这样的情况, 连续两年都没有按照规定报送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的报告, 所以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然而却并未改正, 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也就是经营场所, 没办法取得联系, 最终在2026年4月7日, 被本局立案进行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关于由本局开展的, 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得来的, 你单位用于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截图, 以此来证实, 你单位存在未依照规定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事实, 以及还未依照规定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二、本局依据你单位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没法取得联系而依法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凭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的你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 去证实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依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从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事实。
三、本局在对你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期间制作了现场笔录, 同时还制作了现场取证照片, 先前一次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而后又一次做了同样的邮寄送达操作,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函件被退回的投递反馈单, 这些均能证明你单位通过住所(经营场所)处于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状态。
本局持有这样的看法: 你单位所施行的行为, 形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中所明确指出的, “企业由于连续两年没有依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且未曾改正, 甚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获取联系的”这种所指向的违法行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即企业若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且未改正, 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那么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此情形下, 依法是应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
由此总结来看, 你单位的那些行为, 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向的违法情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打算: 对你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考虑到直接送达没办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你单位, 邮寄送达同样无法成功送达到, 所以现在借助公告这种方式来送达你单位。从公告开始发布的那一日起, 往后经过三十日就视作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单位是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方面的意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你单位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这份告知书开始计算, 五个工作日以内, 没有行使陈述的权利, 没有行使申辩的权利, 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就会被视为放弃了这样的权利。
所要联系的科室是执法二科, 其联系电话为 0760 - 88167160。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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