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小梅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生)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 有这么一件事,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去到澧县小梅蔬菜店, 进行抽检, 抽的是花生米(生), 经过检测, 黄曲霉毒素B1项目的实测值是442μg/kg, 其中标准指标呢是≤20μg/kg, 结果是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 所以检验结论就是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十二世纪二十六年代六月八日那会儿, 我局那批执行执法任务之人, 给当事人送去了检验报告, 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验结果, 以及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接着还开展了现场检查, 当时现场并未找出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花生米(生的那种)。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常市监责改〔2026〕22号的那个);还有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编号是常市监限提〔2026〕9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范围之内, 并未就检测得来的结果提出再次检验以及异议申请。到二十二世纪二十六年代六月十九日, 就对当事人展开了立案调查。2026年8月11日, 本局针对当事人发起整改情况复查行动, 当事人整改表现符合要求, 此次整改复查宣告通过。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积极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样子的行为, 给予了以下行政处罚类别: 也就是警告。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动, 鉴于当事人未曾实际进行销售,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第1项相关规定, 我局作出决定不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 我局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当事人开展教育工作, 其具体涵盖的内容是这样的:
1.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更深入地去落实并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强化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开展查验, 还要对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做好查验, 同时, 对购进产品的名称、时间以及数量等这般相关信息予以登记。
3.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6个月以上。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