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奋新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

该局在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依据相关规程, 依规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其文号为马市监罚告〔2026〕551号 ;由于你(单位)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所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 该局决定通过公告的方式, 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此告知书文号为马市监罚告〔2026〕551号, 其内容是: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马市监罚告〔2026〕551号

安徽奋新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

关于本局针对你(单位)立案展开的调查, 你(单位)存在涉嫌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 进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可是未进行改正, 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 这种情况产生相关一案, 目前已完成调查并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现在要把本局打算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在2026年7月14日这天, 我局收到了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补充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的函》, 该函反映出, 安徽奋新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 具体情况详见移送材料, 存在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且一直未改正的情况, 同时还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状况。

已进行查证, 你(单位)存在这样的情况, 连续两年都没有按照规定去报送年份报告, 进而被列入到经营异常名录之中, 然而却并未改正, 你(单位)登记住所的物业管理人等也都陈述表明, 你(单位)实际上已然不在该地址进行生产经营, 执法人员没有办法借助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和你(单位)取得联系。

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借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呈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依此规定, 你(单位)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即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却未改正, 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本案无自由裁量适用情节。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要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去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来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那么就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是企业因为连续2年啥都没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还没改正, 而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根本就没办法取得联系, 此时就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这样的规定, 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14家企业基本信息

_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马市监罚送告〔2026〕16号)_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马市监罚送告〔2026〕16号)

企业信息(14家).xls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你(单位)能够进行陈述, 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申辩, 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还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 你(单位)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是未行使陈述权, 未行使申辩权, 也未要求听证的, 那就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是管星宇, 联系电话为0555 - 3556635。

通信地所在之处为, 马鞍山市湖东中路一百五十九号, 此地址所属的地方是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自本公告发布开始计算, 三十日之内, 请你(单位)前往本局, 去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罚告〔2026〕551号), 要是逾期了还不领取, 那就会被视作已经送达。

你(单位)具备进行陈述的权利, 具备进行申辩的权利, 并且能够要求听证。从收到本告知书开始起算, 在五个工作日之内, 要是没有行使陈述的权利, 没有行使申辩的权利, 也没有要求听证的, 那就视作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管星宇          联系电话:0555-3556635

联系地址:马鞍山市湖东中路159号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