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即将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该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全面施行, 现对经营主体在登记注册环节的选址禁止性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第二百五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强化对餐饮服务业布局以及设置的引导, 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这个环节, 提示选址禁令相关要求。
对于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而言, 应当依照规定去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并且要保持其正常使用。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是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以此让污染物达标排放, 还要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禁止的时段, 露天烧烤食品, 任何人,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禁止的区域, 露天烧烤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 提供场地。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要是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排放油烟时没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没让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或者没采取别的油烟净化措施, 从而致使油烟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那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照指示改正的, 将会责令其停业整治。
违背本法规定, 于居民住宅楼, 以及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还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开展新建、改建、扩建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效果和影响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改正;要是拒不改正的情况出现的话, 责令予以关闭, 并且还要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本法当中的规定, 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禁止的时段之内, 以及禁止的区域范围里若露天烧烤食品, 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那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去改正, 没收烧烤所使用的工具以及违法所得, 并且要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拒不改正的话, 那就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