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 是莆田市城厢区落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 名单附后, 此55家企业涉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针对这一案情, 已经本部门立案展开调查, 如今已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 具体如下:
经由核查得知, 当事人为莆田市城厢区落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 此中55家企业的名单附后, 在2023年以及2024年这两个年度, 均未曾依照法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经由税务部门反馈, 其状态为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者是非正常户。执法人员曾经前往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现场进行核查, 最终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迹象。在案件调查的期间之内, 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文书, 当事人也没有办法提交其有开展经营的证据材料。
本局在2026年8月23日, 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该公告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还有理由, 以及依据, 和处罚内容, 并且说明当事人依法享有对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要求, 也未提出申辩要求, 也未有听证要求。
本局觉得, 当事人没有依照规定报送2023年度报告, 当事人没有依照规定报送2024年度报告, 经税务部门反馈当事人已注销税务登记, 经税务部门反馈当事人是非正常户, 同时经过实地核查, 并没有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迹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即“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即“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作出确定要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这个决定。
若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那么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时,能够向莆田市人民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 并且也能够在六个月之内, 依据法律规定, 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