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 防范虚假登记、冒名登记等违法风险, 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登记申请主体责任

所有在本市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 都得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造作的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提呈登记申请材料, 确保所提供的处所(经营场地)、人员身份情况、出资信息相关内容真实、合规属合法范围、具备有效性, 不得隐瞒要紧重要事实。

负责代表经营主体联系处理登记相关事务的应当是经营主体的内部工作人员, 登记联络员为经营主体依法备案登记的联络员。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 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全流程实名核验, 所提交的联系电话需为本人实名登记号码, 严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业务。

二、规范登记代理服务行为

从事营利性登记代理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完成代理身份备案, 规范代理行为, 依法办理登记业务。

(一)登记代理人应当到委托人处主动表明登记代理人真实身份,经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栏目模块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完结备案系统的主体不得接下承接一切营利性登记代理类业务。展开代理相关业务前必须同委托人签订对应书面授权协议, 清晰明确代理需办事项、双方对应权责, 不得在根本未取得委托人真实有效授权条件下代为提交各类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代理人应当保存授权人或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者委托文件、联系方式、身份信息以及尽职调查等等相关记录与资料。

(三)禁止使用冒用和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 使用编造及伪造的签名、各类虚假的产权证明还有其他相关虚假材料, 代办主体本身的经营设立、变更、备案类, 以及此类主体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严禁打着“无地址办照”“快速下证”的口号, 向委托人售卖虚假代办挂靠住址, 帮经营主体骗办登记注册。

(五)严禁未经取得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情况, 擅自代签登记文书、代刻公章, 违规处置经营主体登记相关权益。

(六)严禁隐瞒法定登记流程, 加急费、关系费等名义以虚增服务收费, 误导经营主体选择违规代办通道。

(七)严禁通过各类网络平台批量发布各类虚假代办类相关广告,诱导不具备任何真实经营性需求类型的人员注册没有真实实质经营需求状态的各类空壳经营主体, 不良性扰乱市场秩序与各类登记注册相关秩序。

三、优化登记服务与文书规范

为便利各经营主体合规、准确、高效地办理各类登记业务, 我局已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发布供查阅的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提交材料规范以及办事指南。经营主体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申请办理各类登记业务:

(一)需先在网页框输入对应网址进而寻找到线上办理专区, 在线上办理渠道相关联的网址栏内才可精准找到线上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渠道涉及的网址包括中山专区办理网址还有服务专区办理网址等等。线上办理渠道的点击输入等操作要对应相应选择具体业务后才可按指引登记填写提交, 线上办理渠道里选择“企业开办一件事”“变更一件事”“注销一件事”“迁移一件事”及其他对应名称栏目, 这些栏目办理需选定并填写信息提交申请, 线上办理渠道的办理登录要完成特定专区登录。符合电子签名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全程无纸化办理。

(二)办理渠道线下, 你可选申请材料纸质版携带至办事各级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详见附件。

四、明确违法责任与惩戒措施

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登记代理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 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对登记代理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 登记机关得将相关登记代理人列为直接责任人;被列为直接责任人的, 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 登记机关对于其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经办登记代理人在实施登记代理相关行为当中涉嫌伪造印章或者触碰国家机关公文, 或是诈骗等多个犯罪行为相关事宜的, 当地登记机关会及时移送对应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相关处理。

特此通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