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4日,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期间, 曾就在其成品库内部发现逾期超出保质期食品共计63袋。本案当事人存在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超出保质期食品行为, 该行为已触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条目, 依据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款下,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我方该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指令以及查处没收全部违法经营有关食品, 同时处以人民币计贰万元整罚款之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对企业生产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企业, 通过作出的严厉处置, 来倒逼生产企业严控住仓储、销售两处的关口, 并从源头着手减少变质类食品流入市场的情况, 守住群众的饮食安全底线, 以此来维护消费者本身健康与合法应有的权益, 并营造出安全诚信的专门食品消费的相关环境。

2.平遥某肉制品加工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11月6日这一天, 受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某肉制品加工坊的抽查抽检里, 竟测出了亚硝酸盐项目不合规定, 不符合GB2760-2024这一标准要求, 所以检验结论为该批次肉制品是不合格的;而当事人的所作所为, 已经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里第十六条的专项规定, 据此完全依照这本条例当中第四十一条的第二项明确规定,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处以及罚没款共计1.54万元的严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制品加工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系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风险隐患。该案警醒肉制品生产经营单元, 要牢筑食品安全底线思维, 严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加工举动, 精准把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限量, 全面落实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履职, 果断杜绝各类违规生产举动。

3.昔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肉制品标签案

2026年2月6日,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期间发觉, 该公司所五香烧鸡售、酱牛肉是由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产。执法人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出, 该公司所持《食品生产许可证》, 却不生产过此类产品。主称, 这些产品是从河南购的真空包装成品熟制肉, 随后贴己的标签销, 且现场当事人难提供供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余相关资质。当事人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暨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法定规定, 依据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经营相关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 精准整治了肉制品市场贴牌销售、资质缺失、溯源断链等突出乱象警示全市肉制品须生产经营企业, 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其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伪造、篡改食品相关标签,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记录等各类制度,严把进货来源关口, 做到来源可查清确可查、去向可追、落实责任可究, 坚决杜绝各类虚假违法经营的一切不合规行为。

4.介休市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超出核准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21日就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派第三方检测公司到位介休市域内的那一个公司这个介休市某公司它所生产的鸡柳哦那是鸡肉制品哦这一对它执行了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作业, 之后对应的这份检验报告之中就显示哟山梨酸和对应的钾盐这一项目, 它所规定的标准指标是明确得不能被使用, 那检测出来的实测数值却是0.122g/kg, 然后这份检验报告它最终作出的结论就是: 经过了相关抽样之后做出的检验, 山梨酸及其钾盐的这一项目是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对应要求, 所以本次检验得出的明确结论就是不合格。经调查, 该公司在2026年4月20日生产鸡肉制品类别下的鸡柳时使用了山梨酸钾, 当事人的相关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6.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 要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常态化开展生产流程自查自纠, 精准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 严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切实筑牢肉制品生产安全防线。

5.晋中市榆次区某熟肉加工坊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2026年3月24日当天, 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按照12315投诉举报信和肉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针对榆次区那某熟肉加工坊开展现场核查;经营场地内含的成品库之中, 有压花肉标签留存, 这个标签对应标示内容涉及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亚硝酸钠、脱氢乙酸钠;在原料库摆放的食品添加剂柜里, 未被查出有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经详实调查, 该加工坊所加工产出的压花肉, 其相关生产标签不符合规范要求。当事人的此番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前款还有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规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金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 为辨别食品质量的关键载体, 其虚假标注, 极易误导消费者;在此案例警示熟肉加工经营主体处, 必须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注的管理, 保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要与实际生产原料、工艺完全一致, 不得作出虚假标注、实施误导消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