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新华社北京九月十一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建设与管理, 更好发挥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功效, 服务好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纵深发展。《条例》总共一九条, 主要规定涉及以下这些具体内容。

一, 是明确工作基本原则: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 工作, 坚, 持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导;坚, 持, 以, 人, 民, 为中, 心;坚, 持依法,行政、保, 障安全、服, 务发展。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优化机构人员配置。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乃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 履行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职责。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经济区域设立, 工作人员配备需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履职相适应, 落实适配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 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

规范监管及服务并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监管执法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规开展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避免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且该影响尽量减少, 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二是上述所还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和辖区内两群体间的沟通以公开办事制度, 并由此提供规范、便利且高效的政务服务而完成规范监管强化服务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