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友茂农业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作为接受本分局调查处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许可的贵公司, 其涉事事项目前已全部调查终结, 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明确条文, 将本次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拟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事实、相关理由、相关条款, 以及被申请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内容, 特此正式告知贵司如下内容。
刘超越向本分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公司的股东、监事。经查, 你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 提交的系刘超越有效期限为2010.05.10至2020.05.10的身份证复印件, 将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登记(备案)为刘超越。刘超越的身份信息已经过我局分局核验核查;你们公司和该相关人员经过调查过后无法进行联系接洽;你们公司冒用刘超越的身份办理设立登记这件相关信息已被我局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公示, 上传公示的公示期限里没有利益关系人提出质疑意见进行异议。我局分局打算拟按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对应规定, 把你们公司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给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 你公司有进行陈明、辩驳, 并请求举办听证的资权。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函本日起五个工作职责日内, 未成施行陈明、辩驳权, 未提出举办听证央求的, 看作丢下此权力。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冯淑棠、杨慧琳,联系电话:0771-430645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