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正鲜锋超市店, 也就是下文所说的当事人, 其所经营的芹菜以及香料白芷, 这些产品在由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 最终得到的检验结论并不合格。目前关于核查和处置的具体状况, 现对此进行公告发布。
(一)基本信息
在2026年7月29日这一天, 我们单位的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这个平台, 获取到了那份属于不合格性质的检验报告。报告做了显示。时间是2026年6月30日。情况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当事人经营芹菜。还有香料白芷也参与了检测。抽样由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执行。
噻虫胺项目被检验了。它不符合GB2763-2026的要求。这个标准的名字叫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也被检验了。它不符合GB2760-2024的要求。这个标准的名称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最终的检验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在2026年7月29日这一天, 我们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 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送交给了当事人, 接着立刻就启动了核查处置的相关工作, 并且展开了现场检查工作, 最后发现并没有找到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批次一样的那一批次的芹菜和白芷这种香料。
经过详细的核查, 当事人经营芹菜以及香料白芷, 但是其中的农药残留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 另外还超范围地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这样的行为确实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二)项的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第(四)项的规定。
因为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单据、检验报告以及支付凭证等一系列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所以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这一义务。当事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而且所经营的芹菜与白芷这种香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并不是由该当事人造成的。
另外, 当事人也能够如实反映出自己的进货来源具体情况,并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任何损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作出了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这一个决定。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