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阜阳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深入推进针对那些为了牟利而进行投诉举报的行为的处置工作。现在就公布了三起关于处置这种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件案例。
一、对张某某、许某牟利性投诉举报提出风险预警并移送公安案
在2026年8月的时候,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一件投诉事情的过程中, 发现投诉人张某某和许某的购物行为存在着异常情况。具体情况是, 张某某和许某这两个人的行动轨迹显示他们是一同进入现场的, 也是一同离开现场的。
并且在他们购物的过程中, 还拍摄了带有水印的视频素材。此外, 这两个人还在不同的时间段的内, 就位于同一商场中的不同种类的商品分别发起了投诉请求, 而他们投诉的具体事由都是指向了商品超过了保质期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要求进行赔偿的诉求。
经过调查核实, 发现被牵扯进诉讼的那个商品, 它并不是那个被控告的商场所卖出去的货, 而是由姓张的和姓许的那两个人偷偷调换之后的商品内容物, 在被控告的那些商家坚决不肯进行赔偿这一举动发生后, 张先生还有许某这俩人就直接使用了发微博这样的手段去搞那种引起大家舆论关注的事情来给自己施压, 并且从这种行为表现来看, 它和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在平时买东西时的习惯做法是完全不相同的, 而且从中能够明显看到他们想要通过这种做法来获取钱财利益的那种特点是非常突出的。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张某某的投诉线索, 启动了综合研判程序以进行整体的分析判定。
经过调查查明, 张某某和许某这个人, 自从全国12315这个平台开通使用以来, 虽然仅仅发起了只有两件的投诉举报行为, 所涉及的主体是属于太和县的这两家经营主体, 但是每一件事情在商家决定不给予赔偿这种情况之下, 他们就采取了制造舆论风浪的这个手段来向商家施加压力, 并且在这个过程之中出现了调包替换的行为, 这种行为模式已经非常明显地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所习惯的做法, 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依靠牟取利益为目的的特征。
经过仔细研究, 我们发现张某某和许某去购买商品, 其真实目的已经明显超出了普通人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范围。这一情况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中第三项以及第五项所列出的情形。
因此, 他们的行为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去买东西、用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这种类型的行为”了。所以, 这件事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调解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 其情况也触及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涉及的标准。
该条款明确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与举报的过程中。若发现相关投诉举报人, 在过程中使用了夹杂、调包、制作假货、更改商品信息,或凭空捏造事实等手段。并且目的是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款项。或者是为了对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那么相关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最终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处理结果方面, 可以做出如下总结,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张某某以及许某实施的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 第一时间向所属区域内的各个市场监管所发出了风险预警信号, 并且对相关市场监管所进行了指导, 要求它们依据法律规定, 对前述主体的相关投诉内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或者终止调解处理程序, 同时,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还将张某某与许某的相关行为线索资料, 及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二、对杨某牟利性投诉举报提出风险预警并移送公安案
【基本情况】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投诉办理的期间之中, 发现了这一情况。具体来说是, 在二零二六年的这一年里, 那位叫杨某的投诉人, 他通过了一二零三五这个平台, 针对了在阜南县这一个辖区里面的那些经营者以及经营主体对象, 总共发起了四十回投诉和举报行动。
这些投诉所指向的事由内容呢, 全部都属于反向抹零这种手法, 以及关于过期食品存在的相关问题之上, 并且他的目的是为了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经过全面的综合研判, 阜南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杨某所提出的相关投诉, 已经正式启动了综合研判机制。
在详细的调查过程中发现, 杨某在近几年的时间内, 在全国12315平台之上累计发起了高达90件的投诉与举报行为, 这些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广泛, 包括了安徽省地区内的多家经营主体, 而他所发起投诉的具体标的物品, 主要是米面制品这样的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肉类制品以及化妆品等商品类别。
他购买东西的数目很多, 而且非常频繁, 这完全不像普通老百姓平时买东西的习惯。他在很短的时间内, 盯着同一种类的商品不断地提出警告和不满以求获得赔偿, 明显是为了赚钱才这么做的。
经过综合判断, 杨某买东西的目的, 看起来明显地超过了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正常消费的这种需求标准。这种情况, 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里面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那些情形的。
所以说, 这不属于那个所谓的为了生活消费需求去购买、是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情况。而这个定义呢,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里面规定的。因此, 这件事儿不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调解的这个范畴里面来处理。
【处理结果】总结一下,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杨某那种以赚取利益为目的的投诉和举报行为, 迅速而及时地向各个市场监管所发出了风险预警, 以此来指导各所有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解的决定,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还将杨某的相关行为线索, 也及时地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三、对胡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在2026年6月的时候, 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那边接二连三地收到了胡某某提交来的投诉。这个人通过拼多多那个平台, 反复地买了好多次由界首市内那些食品生产厂家制作和销售出来的食物。
他提出来的一系列投诉和举报内容呢, 都说这些东西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方面的那些标准, 也和《食品安全法》里的有关规矩对不上号。他这么做的要求就是要让那个相关的企业给他进行赔偿。
【综合研判】针对胡某某所提出的投诉情况,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启动了这一项用于进行全方位分析和判断的工作机制。经过调查发现, 自从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后, 胡某某这个人累计发起了901次投诉, 还发起过109次举报。
他的投诉和举报范围覆盖了广东、河南、福建、安徽、山东等这24个省份的情况。从2025年8月到2026年6月这段时间内, 通过12315平台在界首市发起了46次投诉举报, 同时还通过12345热线进行了4次投诉举报, 这些行为涉及到了辖区内的24家经营主体。
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这一个品类上, 而且投诉里面的具体内容以及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都非常类似, 看起来差不多。
他们花钱购买的货物数量特别多, 买东西的次数也很频繁, 范围还特别广, 这种行为跟一般老百姓平常正常过日子买东西的习惯完全对不上号, 可以看出他们主要就是冲着通过法律手段或者投诉来赚钱去的, 想要从中获得利益的目的十分明确。
经过研究判断, 胡某某进行消费以及进行维权的行为, 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为满足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消费需要。这一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具体来说, 它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和频率等指标, 与商品的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 存在明显的不符情况。第二方面是指同一投诉人针对同一经营者、对同一类商品或服务、或是针对同一类问题在短期内进行了大量的投诉活动。因此, 胡某某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畴。
该范畴指的是为生活之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活动。
处理的结果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胡某某的多个投诉事项都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同时, 针对胡某某提出的赔偿诉求, 调解被终止了。并且, 胡某某的处理结果已经被依法告知。最后, 对于相关的举报线索, 也是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了核查工作并进行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