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福建省泉州市的有关部门还在坚持用“把客人当宝贝宠”的那份初心来做事, 他们心里盯着的是旅游市场里那些大家最关心的方面, 像是吃饭、睡觉、出行、去景点玩、买东西还有找乐子这些大事, 一直不停地在给行业做合规的引导和监督执法工作, 态度非常坚决, 那就是绝不容忍任何欺骗游客、宰杀游客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是采取了“零容忍”的方式去严格治理。

随着2026年的中秋和国庆假期快要到来了, 该市集中公布了9起关于文旅市场秩序整治的典型例子, 目的是警示经营者要敬畏法律, 做到诚信经营,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让人舒心而且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关于鲤城区某餐饮店未明确标示价格和使用未经过校准计量器具的案子, 具体来说呢, 这个当事人在那个景区卖水果的时候, 他的价格公示牌上没有把计价的那个单位给标注清楚, 然后他用于在水果称重做贸易结算用的那些电子秤, 也没有按照规矩去定期校验, 这就构成了没有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来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同时也构成了使用没有按规定去申请校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2026年7月24日, 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里面的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节来进行综合裁量, 依法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那些违法行为, 最后合计罚款3000元。

在泉州市发生的这家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事情发生在2026年春节期间, 该公司通过某个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去卖客房服务的时候, 做出了一个决定, 就是拒绝执行他们在春节前就说好的那个价格承诺, 这里面有多达100单的客房买卖成交价比节前说的标准高出特别多, 把那些合法的花销扣掉之后, 算出来他们多赚了43665.11元, 这就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之前定下价格承诺的这一种行为。

在2026年7月13日这一天, 鲤城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是这么做的。他们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这些有关规定。然后, 他们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进行了综合性的裁决。

最后得出的结果是什么? 责令那个当事人去改正那些价格上面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还没收了其违法所得43665.11元。同时还对其处罚了8733元的罚款。

晋江市金井镇的一个酒楼出现了未明码标价的案子。当事人在滨海景区的周边提供餐饮服务的时候, 没有把海鲜 food 的价格标识出来。经过了属地监管部门最初一次的检查发现此事, 并且责令其改正, 但是当事人依然拒不改正, 直到再次被检查人员发现, 这才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时间是2026年3月26日, 晋江市的市场监管局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然后又结合这个案件的具体的情节, 做了综合的判断和裁量, 结果就是责令那个相关的当事人要去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并且还要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是2000元。

泉州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弄出了个虚假宣传的案子呢。这个当事人在被福建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取消了那个四星级旅游饭店资格之后, 还在某个旅游服务平台上的酒店详情页里面标注并宣传这个酒店是“四星级”这样的状态。这就构成了那种虚假宣传的行为。

泉港区市场监管局在2026年9月10日这一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那些有关规定, 并且结合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和裁量, 最后责令那个当事人停止上面提到的那种违法违规行为, 并且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也就是2000元。

洛江区的一个事儿就是那个万安分店, 它是属于一个酒店类型的, 还是个时尚的酒店呢, 这个案子叫虚假宣传案。事情是这样的, 当事人在一个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上面发布了一个房源信息, 在这个信息里面,房间的面积被说成了是二十到二十五平方米之间。

但是后来经过核查, 发现实际的面积根本就不是那么多, 实际只有十三平方米那么大。这就很明显小于了宣传的那个体积数了, 所以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在2026年的7月16日这一天, 洛江区市场监管局拿定了主意, 他们是依据那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来做决定的。他们把具体的案件情节综合起来看了一遍, 然后进行了综合裁量, 要求当事人必须立即改正那种违法行为, 同时还罚了款, 罚款的金额是1000元。

这件事是石狮市那边一家民宿搞的虚假宣传客房面积的案子, 当事人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上做着客房预订的业务, 先后把两间实际面积都是四十二平方米的客房信息拿出来, 一边说那房子有七十到七十五平方米大, 另一边又说它有七十平方米大, 结果实际面积比起宣传的面积来小得很多, 这就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到了2026年9月1日的时候,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拿定了主意。他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并且, 他们还结合了这个案件的具体情节, 进行了综合性的权衡和裁量。最终的决定是, 责令那个当事人必须立即改正他做出来的违法行为。除了改正之外呢, 还对他处以3000元的罚款。

南安市的一家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处理一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被发现, 当事人在他们经营的景区入口位置设置了价格公示牌, 这块牌子上面写着这样的话, 说这个景区里面的所有票务项目一旦卖出去就不进行退换, 这样的做法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到了2026年的9月15号, 南安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它是依据那个《福建省实施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 然后呢, 又结合了案件的这种具体情节来进行综合性的斟酌和衡量, 最后就做出了一个决定, 就是给那个当事人发出了一个警告, 并且还要处以罚没金额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的行为。在具体的案件中, 当事人是通过网络平台的渠道, 去招徕了多名旅游者。这些旅游者分别参加了分别在2026年4月和2026年5月举行的包价旅游活动。这种活动的名称被界定为“泉州加平潭5天4晚深度品质游”。

在旅游行程的过程当中, 在没有跟旅游者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或者虽然旅游者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但是当事人还是在行程中指定并安排了3个购物场所。此外, 该旅行社还将执行上述所提到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工作委托给了厦门的某旅游有限公司来进行完成。

在2026年7月16日这一天, 泉州市文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同时还结合到了案件本身的情节, 进行了一个综合的裁量处理。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违法所得为5840元。另外还罚款了80000元。并且要求停业整顿的时间长达14日。

对于当事人的主管人员邱某某, 采取了另案查处的措施。对邱某某也给予了4000元的罚款处罚。

德化县某某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为未经许可就开展了出境旅游业务, 所以被立案查处。当事人手里拿到的那个《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面核定的许可范围只有两项, 一项是境内旅游业务, 另一项是入境旅游业务。

但是当事人却先后提供了前往港澳、新马泰等地的出境旅游服务, 这样就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

到了2026年的3月26日, 德化县的文化和旅游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有关规定来办事的, 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地做出判断, 所以对当事人做出了一个叫做没收违法所得21977元这样的决定, 还有罚款20000元这样的处罚, 以及停业整顿7天的处罚, 对于这个事件的主管人员陈某某是另外做一个案子来处理他的, 对他的罚款金额是3500元。

泉州市文经济发展总指挥部市场规范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