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郎溪县那个管理市场的局子, 查到了郎溪县先明酒类经营部这一个事情, 他们对于商品做了假的或者是让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 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处理完毕了。
2026年4月2日,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举报, 举报的内容是郎溪县先明酒类经营部销售的黄酒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 同时还宣称包治百病, 所以引起了重视。
到了4月3日, 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实施检查时发现情况, 当时有57名消费者正在观看宣传视频, 该视频声称某黄酒对于高血压、气管炎等疾病具有疗效。针对这种情况, 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存储宣传视频的U盘2个, 并且立案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 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 使用挂面和鸡蛋这类礼品作为手段来吸引中老年的顾客前往店铺购买。随后, 组织者安排大家观看由自己录制的虚假宣传视频, 并且开展了免费品尝的环节。在此期间, 当事人对外宣称涉案的黄酒能够治疗高血压和气管炎等疾病疾病。
关于涉案的黄酒产品, 经查是属于合法生产的商品, 然而它并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不能够提供材料以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要求。针对这一情况, 郎溪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在2026年6月23日那一天,做出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一部分经营者抓住中老年人关注身体健康、想要治病的心思, 用送小礼品的方法来招揽顾客。他们给本来只是普通的食物编造出能治病的功效, 引诱老年人花很多钱去买。
这种行为直接伤害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次查处案件给了那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一个强有力的警告。这也提醒所有的经营者一定要严格并且规范地进行商业宣传行为。
2.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位于绩溪县的易和康远理疗馆所实施的关于保健产品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进行了相关案件的查处。
在2025年11月27日的时候,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这边接收到了来自于群众方的举报消息, 大家反映的情况是这么说的, 说是绩溪县易和康远理疗馆这个地方, 正朝着老年人群体去推销那些保健品, 这个行为呢, 被怀疑存在着欺骗广大消费者的那种情况。11月28日, 执法人员去被举报的理疗馆开展了现场检查。
他们在店内讲座区域的电脑中查获了PPT。这些PPT含有夸大功效、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内容。比如“肽几乎能用于治疗任何疾病, 没有药物可以与之相比”。还有“一些连药物都治不好的疾病, XX蛋白肽却有很好的作用”等表述。经过调查, 涉案的蛋白肽口服液是合法的保健食品。但是它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
这个理疗馆通过赠送鸡蛋、餐巾纸等小礼品来吸引顾客。他们每天组织健康宣讲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播放了自行制作的宣传PPT。宣传内容宣称销售的蛋白肽口服液具备激活细胞的效力。宣传内容还宣称该口服液具有逆转衰老的效力。宣传内容进一步宣称能够治疗各类疾病。但是, 该理疗馆无法提供关于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 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违背, 对此予以认定。
2026年2月6日这一天, 绩溪县的相关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内容, 向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要求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那些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同时, 相关部门还决定对其处以罚款金额为1万元整的处罚措施。
会销, 还有健康讲座, 这些地方是老年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你要知道, 保健食品只能帮助调节人体的一些功能, 绝对不可以代替药品去治疗疾病。
那些搞养生理疗买卖的老板们, 要是开展宣讲和宣传, 说的话必须有根据、可查证。严禁用编造出来的或者夸大了的功效说法来忽悠老年消费者, 不然的话, 就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这样一个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是泾县山区土特产品经营部, 该部门没有依法得到许可就去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
在2026年3月1日这个时间点, 泾县市场监管局接收到了群众进行的举报, 内容是关于在泾县山区土特产品经营部购买了三无食品的问题事情。
泾县市场监管局随后对该经营部展开了现场检查行为过程, 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这样的证书背景下, 利用家庭厨房加工油炸豆腐的方式, 通过抖音平台对外进行销售的举动。其中, 产品的状态是没有标签标识的, 在线上方面进行了交易116单数量记录, 合计产生的货值是1915元金额规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2026年6月4日这一天, 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做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同时, 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1915元。并且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小微经营者来讲, 如果他们想要开展食品加工这块业务的话, 那么不管他们的经营规模是大是小还是小, 这些都是非常明确的, 就是必须得要依法去取得那些相应的一个生产资质, 这是不可含糊的一个事情, 家庭厨房这个地方的话, 是绝对不可以随意地就从事那种食品加工然后再去对外进行网络销售的这样一个行为的, 因为没有任何标签的一个食品啊, 它本身是存在了非常大的一个食品安全风险的, 这个时候, 相关的经营者应当是非常清楚地明白这一点, 并且一定要牢牢守住那个关于食品安全的底线的。
4.宁国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有关事宜, 这一事情是发生在宁国市杨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的, 具体的案情涉及该公司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与经营竹笋干制品。
因为消费者进行了举报, 所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杨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调查结果, 当事人是从25年9月才开始生产经营那些涉案商品野笋干的, 但是当时当事人自己并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这一事项。
为了便于进行线上销售, 当事人和某一家酱菜厂签订了一纸协议, 在该协议里面, 他们商量好让这家酱菜厂允许当事人在“野笋干”外包装上面, 印制并且使用这家厂的名称、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这些重要信息,同时由当事人自己去定制包装, 然后把这些用来装自己生产的“野笋干”产品的外包装制作好, 通过拼多多旗下的店铺向外界进行销售, 最后累计卖出高达一百七十单, 从中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为两千三百四十六元。
针对酱菜厂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方面已经采取了行动, 具体来说, 是把该线索移送到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去进行核查并且处置的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在2026年5月6日这一天,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346元, 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他借用了别人企业的名头, 还拿着别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以此来掩盖自己身上没有无证生产的事实, 这种做法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是很高的。
在这个案件里面, 我们在查处本地那些没有拿到许可就进行生产的人的同时, 还把线索移送到了其他地方去查办了, 这就把那个把许可证借来借去的灰色链条给砍断了, 对做食品生产和经营的那些人形成了非常有力的一个警告。
5.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查处, 涉及的单位是旌德县凫山精选贸易商行, 该商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便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并且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2026年6月8日,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那边就收下来一个投诉举报的事情, 这个投诉举报, 是反映说那个旌德县凫山精选贸易商行它在销售的那个叫“红薯粉”的食品, 它的标签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到了6月9日这一天, 执法人员就对着那个商行搞了一个现场方面的检查, 然后, 在那个库房里头查获了那个涉案的叫做“红薯粉”的一袋产品, 发现这个产品的标签上面它是在冒用别人那个厂名, 还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而且, 在这个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上面它是出错的, 所以当时就直接按照法律采取了这个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并且把这个事情立起来进行调查处理了。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显示, 该当事人仅仅是持有着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张证, 并没有去办理什么食品小作坊相关的登记手续。接着他把从本村村民手里买来的那些散装红薯粉, 自己拿来进行了一些重新袋装的操作。
在这过程中还粘贴了自己做出来的假标签, 最后把这些东西拿到外面去卖。总共卖出去了21袋子, 计算下来货值一共是281.6元。至于具体卖了多少钱, 全部的金额都给了本村的农民朋友们, 所以说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是0元钱。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 触碰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约束底线, 同时还违反了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内容。
到了2026年7月31日这一天,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作为重要支撑,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具体条款, 正式下达了责令当事人去改掉违法行为的决定。
在这次处罚过程中, 涉案的那1袋红薯粉被全部没收掉, 除此之外, 还要向当事人收取1000元的罚款。在执法人员进行了帮扶并且给予了指导之后, 当事人就对违法行为方面做了整改, 这样一来, 已经是能够去开展合法的、合规的经营活动了。
把散装的红薯粉拿回去自己分装起来, 然后再对外头去卖, 这个行为在大家眼里头, 那就是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了。所以, 必须得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 拿到相应的资质证件才行。
那些印在食品袋子上的标签信息, 一定要做到真实又准确。更不允许的那种情况是, 没有凭证就搞生产, 或者在标签上胡乱标注那些虚假信息。作为那个食品经营者, 应当把自身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给严格落实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