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把食品安全工作里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给切实地落下去, 为了让提升老年群体保健食品保护水平的努力拿到真正的成果, 为了能有效地去规范在网络上去销售那些食品时的宣传秩序, 同时也为了集中力量去打击像虚假宣传这样的违法违规事情的发生, 淮南市的市场监管系统是通过进一步强化执法的力度, 用强力打击来推动治理成效的提升, 从而查出了一批具有违法性质的案件, 现在要把其中典型的那些案例进行公布, 通过展示这些案例来达到讲解法律、教育众人的目的, 并且以此给所有的经营业务主体敲响警钟, 让这些主体们懂得遵守法律规则来进行经营活动, 自觉地保护好属于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进而维护好那个讲究公平、强调正当竞争的经营市场所应该具备的环境。

案例1: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4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到田家庵区某工作室进行检查。该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品在淘宝店铺页面的标题及宣传图片中标有“口苦口臭”“指甲竖纹”“肝火旺盛”“解酒茶 醒酒”的字样。

上述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当事人在产品详情页及产品宣传图片中多处提到上述宣传字样。该行为易让消费者将其宣传内容和商品产生关联性。这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具有宣传的相应功效。

当事人的上述这种举动, 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里第九条的那些规定内容。现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里面说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了。针对当事人这件事, 决定实施罚款处罚, 具体罚款金额是一万元整。

在案例2里面涉及到这样一个情况, 那就是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下面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他们去查处了一家专门卖母婴用品的商店, 因为这家商店售卖了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去进行注册的、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范畴的东西。

在2026年3月19日这一天,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接收到了一个投诉, 并对某家经营母婴用品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向投诉人售卖两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的时候, 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并且该商品上面既没有显示“小蓝花标志”, 也没有看到“国食注字”这样的信息, 涉案货物的总价值金额为570元。

当事人之前所做的那些事情,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八十条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相关条目,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这个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此外还要处以罚款五百元的金额。

案例3是关于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养生馆的案例, 该养生馆利用了会销这种形式来对普通食品作虚假的功效宣传。

在2026年1月9日这一天, 寿县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一家养生保健服务的场馆开展了常规的监督检查活动。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 在该场所的经营区域内, 有数十名老年人群体正在进行聚集观看特定的宣传视频, 这些视频主要是用来介绍某一款露酒产品。

而在播放该视频时存在宣称该产品具备帮助身体补气补血以及净化体内环境等等功能效果的说法, 然而实际上这种被重点推荐的物品是属于执行标准代码为GB/T27588规范来生产出来的常规类别的露酒, 它并不等同于国家规定的专门保健食品类别商品, 而且其本身也完全不具备前述那些被夸大吹嘘出来的宣传功效特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内容, 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个案例讲的是,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一家母婴店, 这家店里在经营没有得到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25年11月27日的时候, 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相关的投诉, 接着就去对某家母婴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经过检查发现这个店在销售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类下的某深度水解奶粉二段产品时, 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 并且该批次的商品里面根本就没有包含任何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有效注册信息依据, 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的核算显示该问题的货值金额总计为290元的整数。

当事人搞了上面那些事, 这一下就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头第五十三条还有第八十条给管住了, 然后呢, 咱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一百二十六条里头说的话办了这事。

在案例5当中,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这一家分局, 对某一家经营母婴产品的商店进行了查处, 因为这个商店销售的食物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而这种食品没有经过国家注册的批准, 属于未经许可的产品。

2026年1月26日,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到投诉后, 对某家母婴用品店展开检查。检查结果发现, 该门店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存在两大问题。

首先, 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其次, 该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 因此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这起案件涉及货值金额为5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6日,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 对一家烘焙店进行了检查, 该部门发现这家店铺在京东外卖平台上的名称为“某烘焙店”, 它从2026年3月24日开始进行营业活动, 一直到2026年5月6日调查日期时为止, 实际业务只有12单, 可是这家店铺却在京东外卖平台上使用了标注为“已售5万+”这种虚假情况或者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用语。

当事人进行了上述这些行为, 这一举动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同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因此, 需要对当事人施加一种行政处罚, 这种行政处罚的形式是处以罚金, 金额具体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