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 该文件已经2026年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在予以公告,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这一文件同时被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这一天是2026年9月21日。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规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的实施情况, 并且统一审批方面的标准以及工作程序, 还能够提升监管的效能,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同时也根据相关国家标准, 制定了本通则。
第二条 对于那些需要进行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并且还要负责后续的持续管理工作的情况, 这些工作都是需要来适用这个被称为通则的事情的。
第三条 关于认证机构的资质许可审查, 这个审查活动会涉及对材料的审核工作, 并且要进行现场的核查, 同时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材料审查, 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符合性实施审查。现场核查的重点, 在于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之间是否一致, 并核验认证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且相互匹配。专家评审重点对涉及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的内容进行独立评估, 这些领域包括认证、检测以及检查技术等。
第四条 如果法律、法规、还有规章, 再加上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及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来发布的那些认证规则。这些规定里面要是对于机构要获取资质、许可、还要进行审查的事情。有另外做出来的说法。那么就应当按照它们说的那些要求去执行。
第五条 认证机构的资质许可审查工作, 是依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目录》, 也就是附件1里面列出的内容, 来进行分类管理的。同时, 这项工作实行统一的审批程序。也就是说, 审查按照那个目录里的规定去分类办事, 并且走同一个审批流程。
第六条 认证机构的资质许可审查事项涵盖了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的范围, 以及对《认证机构批准书》进行变更的操作, 还包括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以及注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其中也包含对注销领域的相关处理等环节。
对于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的审查工作, 是严格按照附件2中所载明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来具体开展的。
第七条 假如已经制定了针对认证项目的资质许可审查细则, 那么本子通则就应该和这些对应的审查细则一起来使用。
第八条 认证机构在进行资质许可审查的时候, 应当去遵循那一些叫做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非歧视的原则, 并且要在过程中去强化针对风险的防控, 还要进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操作, 同时也需要进行有关公正性的管理的加强。
第二章 先是要去把申请给受理下来, 接着要对相关的那些材料进行一番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需要拥有法人资格, 并且要按照要求通过认证行政审批系统或者其他指定的方式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包括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等)和纸质材料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 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那些部门, 他们得在收到那些申请材料之后的5天以内, 把这些材料是受理还是不受理的这个决定给做出来。如果那个申请的材料不全, 或者是跟国家法律规定的那种形式不对路的话, 那就应该把需要回去补正的所有的事儿, 一次性全都告诉那个人。
然后, 申请人就得在拿到那个补正通知书之后的30天之内, 把所有的东西一次性都给补正好了。要是超过了30天还没搞定的话, 那就必须得重新去申请一遍才行。
因为申请材料本身就是齐全的, 同时它也符合那法定的形式要求, 或者是因为那个申请人已经按照审批机关提出来的那些要求, 把这些材料给补正完成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 审批机关就应当去受理这个关于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的申请。
针对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的资质许可申请事项,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完成受理工作之后, 马上把相关的申请信息向外界予以公示, 这里要注意的点是, 整个公示的时间段必须保证至少有10天以上。
第十条 必须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的情形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综合考虑审查工作、监管需求以及文档存档这些因素来最终决定要准备的份数还有涉及到的范围。
那些送过来的申请材料在种类上得一个都不能少, 内容也得做到完整无缺, 并且一定要满足法律法规里规定的那些形式要求, 同时还要把各项填写的注意事项也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如果你要申请设立一家认证机构, 那么你需要依据那份《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的规则, 去把所有的申请材料都提交上去。在这个环节里, 国务院下属的那个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部门, 会从好几个不同的方面出发, 对你的这些材料展开严格的审查工作。
(一)我们要去检查一下完整性看看申请材料是不是都已经准备齐全了。
(二)我们要去核查信息填得对不对, 签的字和盖的章是不是都齐全了的, 最后还得看一下排版格式这些东西, 到底符不符合法律上面规定的那些标准形式。
(三)我们要看看那些具体的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方面包括法人资格, 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 专职的认证人员, 以及在进行产品认证时所需要的检测检查技术能力等等。
第十二条 如果申请人出现了以下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他就必须要根据关于设立认证机构资质的那些审批需求, 再一次去进行相关的申请工作。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已经到了, 没有按照规定去提出延续的申请, 这样的情况下是会被处理的。
(二)认证机构的资质被注销了,或者也被撤销了, 在这之后又打算再次提交申请的情况。
(三)当认证机构的关键条件发生重大的改变, 这种改变会导致原先已经获得批准的认证范围所对应的能力需要被重新启动核实程序, 并且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
第十三条 如果认证机构的变更事项,是属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里所规定的那个范畴里面的话, 那么认证机构就得在那些个事情变了的那个日子开始算起的三十天之内, 去拿出一个变更申请来, 同时还要提交上一些跟那个改变的事情是对得上号的、相匹配的配套材料。
也就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要照着那个《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里的法子去干, 好把这些材料的完整程度、规范样子以及符合性给审查一遍。要是这事儿还牵扯到要把认证的领域给扩大了的这种情形, 那就得按照设立认证机构的那些审批办法去办。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是拥有6年有效期的, 要是认证机构想要按照法律去申请把《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给续上, 那就得在原来的有效期还剩下30天的时候, 就把申请给送出去, 同时还要提交那些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里说的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去延续那个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这种情况, 必须要把重点放在审查上面, 具体来说就是:
(一)需要确认相关机构是否一直满足资质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并且也要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列出的全部条件。
(二)需要判断是否按照既定的规定, 履行了包括信息报送在内的相关义务, 同时涵盖了年度报告以及信息公开等环节的执行情况。
(三)有没有发生过那种可能会导致公正性以及独立性受到影响的状况, 或者说是否存在会让认证的有效性变得不可靠的重大风险事件, 以及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和不讲信用的情况。
(四)自从上次拿到那个叫做《认证机构批准书》的东西之后, 这个认证机构在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上登着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的面积是不是一直没有变大, 有没有扩大。
要是真的扩大了的话,扩大后的那个范围里面是否存在一些情况, 而这些情况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里面有规定的内容的, 或者是会影响到这个认证工作的公正性问题的。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发现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安排到实地去进行核查, 或者是需要组织专家来评评审的话。那么这个部门就应该赶快把相应的决定给作出。做完决定之后还要把这些事情给落到实处。
第三章 在现场进行实地核对检查, 并且对相关专业领域进行专家评议审核。
第十七条 如果出现了下面所列举的那些情况, 那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在做出许可这个决定之前, 去组织开展一个所谓的现场核查工作。
(一)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其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存在着疑问, 或者里面出现了比较大的风险提示。
(二)需要实地去进行确认的那些情况, 是涉及到认证活动所需要的办公场所, 还有设施设备, 信息系统, 人员配备, 以及技术能力这些东西。
(三)在那个公示的时间阶段里, 如果收到了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反馈情况, 那么这些需要去现场进行验证和核实的部分。
(四)就是那些根据相关法律还有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里面的规定, 被认为需要开展现场的查看和核对工作的其他各类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实施现场核查之前,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去组建一个核查组, 然后把这个东西送达给被核查对象, 要告知他们核查的依据是什么, 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有哪些, 时间安排是怎么样的, 还有配合的要求有哪些。
第十九条 核查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人员来进行组成, 根据实际的必要情形, 还可以去邀请那些相关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来一同参加, 同时也会去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参加。
要是核查人员在与被核查的对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或者存在其他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到了工作的公正性, 那么他们就应当进行回避操作。此外, 对于核查组的整体人员数量有明确的限制, 不能少于2个人,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是实行着组长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核查组应当去保证那个核查是客观的也是公正的还是真实的这样子, 然后要把那个核查记录和报告弄得完整准确还有规范这一套, 其中, 核查组组长要对这个核查组织实施还有那个结论来负责, 而成员就对各自分工的那些项目评价去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展开核查操作的时候, 核查队伍需要老老实实地把发现的毛病都记下来, 然后把这些毛病加在一起做个总结, 接着拼凑出一个初步的看法, 随后把这个看法拿去跟那个接受检查的对象说一声, 同时还得听听对方是怎么想的。
核查组是需要对工作当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展评价工作的, 需要对其作出判定, 然后才可以出具最终的核查结论, 接着还要编制形成相应的核查报告, 其具体内容应该参照附件里面所展示的那个模板来进行撰写。
倘若遭遇了被核查对象方面的拒绝行为, 具体表现为该对象不愿意在涉及到核查环节的各种相关文件上面进行签字确认, 那么核查组就应该对此类现象加以特别的记录, 并且要在文件中予以明确的注明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由于被开展核查的对象的原因, 导致具体的核查工作无法顺利向前推进, 那么得出的检查结果是现场检查没有通过。这一类情况涵盖了多个具体的场景, 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具体的状况:
(一)没有进行配合核查的工作。
(二)关键设施的系统部分无法得到正常的运行与开展。
(三)这就是瞒着真正的状况, 或者是把那些不真实的东西给摆出来当成真的交上去这种做法。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在接受任务之日起的5天之内把现场的事情给核实清楚, 然后再按照那个要求把核查的报告给它报上去。
第二十四条 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说是客观上的原因, 这才导致了核查的工作没有办法按照既定的那个时间期限正常开展下去, 这种情况下面, 申请人是可以去申请暂停一次的, 这个暂停的期限原则上来说是不得超过10天的, 至于说暂停掉的那段时间, 它是不会算在审批的那个总时限里面的。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申请人因为涉嫌违法行为, 导致了被立案调查或者被侦查的情况, 并且这种情形可能影响到他持续符合资质条件, 也可能影响到认证的公正性, 那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是可以把针对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给先暂停下来的。在这个中止的时间段, 是绝对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时限里面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是适用于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撤销或是注销相关领域后重新申请、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存在疑问等等情况, 还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 可以进行组织专家评审行动。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且这个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还有那些参与现场核查以及专家评定工作的人, 他们都得把廉政要求和保密要求当作铁律来严格遵守。这些人对于自己在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必须按照法律去履行保守秘密这个义务, 绝对不准把在许可审查过程当中还没有对外公开的信息给泄露出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发现存在隐瞒一些情况或者是提供了虚假材料这类情况的, 依法就不会给予许可, 或者是把许可给撤销掉;如果涉嫌违法的, 就移交给有关的部门去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现场核查还有专家评审整个过程以及最后得出的结论, 都要形成非常完整的记录, 并且把这些记录归档保存好, 以此来确保将来能够进行追溯。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审批专家的管理, 要让大家清楚地知道需要明确选聘、培训、回避、纪律与责任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在审批工作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认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线索的情况, 那么应当按照具体的程序将这些问题移交给监督执法部门, 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纳入到信用监管的范畴里面去。
第四章 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然后再做好后续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45日之内, 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查情况。如果适用现场核查的话, 就进行现场核查。如果适用专家评审结论的话, 就参考专家评审得出的结果。
在这些工作完成之后, 对那些符合相关条件的许可审查事项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并且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如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那些情况进行处理, 就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且说明相应的理由。同时还会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一些救济途径。
在许可审查的过程里面, 如果发现了申请人、还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认证人员这些人都被列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里面去了的情况下, 那么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来决定不予进行许可的处理, 具体的范围包含了对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对扩大认证领域的申请, 以及对延续证书批准有效期申请的这几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如果作出了准予许可的决定, 那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该把许可决定的相关信息抄送给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以此来加强审批和监管之间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监管部门, 应该在认证机构拿到资质之后的12个月内, 至少做一次监督检查, 要重点检查一下资质条件是不是持续符合要求, 还有信息公开、报送情况是否正常, 认证活动是否合规, 以及现场核查中的问题整改有没有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矩去做信息公开的工作, 还要按规定报送信息, 并且要完成年度报告的任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依法把那些拿到资质的认证机构的名单给公布出来, 同时要尽快更新有关这些机构设立、扩大认证范围、发生变更、延续有效期限、注销以及撤销等相关的动态数据。
第三十六条 如果认证机构存在了下面这种种情况之一的话, 那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去办理那个《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已经届满, 然后没有去申请延续, 又或者经过复查之后被决定不予延续。
(二)当《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时候。
(三)是由该认证机构自行提出申请, 请求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在法律法规当中有所规定的、那些应当被注销的其他的情形情况。
第三十七条 如果属于以下所列出的那几种具体情形,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问题要求, 或者是基于自身所持有的职权范围, 有权做出决定, 将其之前发出的那份《认证机构批准书》予以撤销。
(一)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是疏忽职守的情况, 因此出具了相关的文件或结果。
(二)这是超越了法定职权所出具的文件。
(三)由违反法定程序的途径所出具的。
(四)针对那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而出具的相关文件。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足了或者不可以持续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能力的。
(六)除了前面说的那些事儿之外, 还有别的状况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让撤销这个动作去生效的。
要是使用欺骗、贿赂这些不正当的办法拿到了认证机构的资质, 那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就把《认证机构批准书》给撤销了。同时, 这个申请人要在3年之内不准再次去申请认证机构的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里面所提到的那些期限, 全部都是按照工作日来进行计算的, 而且这些计算过程当中并不含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从现在开始, 也就是从它被正式公布的那一天起, 就要开始实行并且生效了。与此同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这个公告是2022年的第28号公告, 现在就被宣布停止使用并且不再有效了。
第四十条 对于在我们这里的这个规定正式开始实施之前, 已经接收到的有关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的申请工作项目, 需要按照当申请事情被受理的时候所使用的相关规定去办理。
对于那些已经拿到了《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认证机构, 必须从我们这里的相关规定正式开始施这一天起, 用不到六个月的这样一段时间的长度, 来达到我们这里规定的这个通则的要求指标标准。
第四十一条 这所有的规矩, 都是由那个叫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大部门, 来负责把里面的意思给大家解释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