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 深入推动成渝地区市场一体化的建设工作, 切实保护在先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联合工作, 起草了《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当前, 我们正在根据已经制定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应该如何进行的规则, 向所有的社会公众公开地征求他们的意见。
在2026年10月19日这一天之前, 大家可以通过下面提到的这些渠道和办法, 把你们的各种看法和提议给提出来。
1.您要是打算用信函的办法, 那就把您的意见装进信封里面, 然后把它邮寄到这个具体的地点去。这个地点的具体地址是这样子的, 它在重庆市的两江新区那边, 路名是龙山大道, 门牌号是403号。
收件单位的名称括号里写得清清楚楚, 就是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的房间号码是102室。还有啊, 别忘了邮编是401147。就这样寄过去就行了。
2.你可以把相关的看法和想法,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cqgszcj@126.com这个地址去。
3.大家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通过传真机发送到了电话号码023-67451239这个地方。
附件:1.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1
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这个办法是为了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那些战略部署给落实得更深更到位, 也是为了把四川和重庆两个地方企业在名称登记管理这一块搞得更加统一并规范起来, 从而强化对别人企业名称权利的保护, 防止有人侵犯那个名称导致市场出现混乱或者是混淆不清的状况, 进而营造出一种符合市场导向、法治化并且规范化的商业环境。
制定这个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又或者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条文, 除此之外还结合了四川省还有重庆市这两个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 所以才出台了这么个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的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指的是川渝两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已经在四川省和重庆市的行政区域里登记好, 并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来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这些企业名称, 包括了简称还有字号。
具体怎么做呢, 就是建立起申请和保护机制, 搞出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名录, 再用系统智能预警这些管理措施。目的就是为了预先防范其他人擅自拿来申请或者使用那些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从而避免公众上当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也防止其他企业遭受侵权。
第三条申请企业名称进行预防性保护,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还得尊重在先存在的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 千万不要为了去谋取那些不正当的利益, 就去搞恶意囤积、或是抢先申报他人已经被登记并且已经具备一定影响能力的企业名称这种行为, 也不要使用欺骗这种手段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申请保护企业名称, 这一点大家要明白, 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它本身就不属于企业所拥有的那种荣誉称号这一类东西, 所以说, 它是绝对不可以用来用于广告宣传之中, 也不可以用来用在展览里面, 更不可以把它放到其他的各种商业活动里去使用的。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工作的推进。该部门对川渝两地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事项进行审核、公示以及退出管理。同时, 该部门需要建立川渝两地统一的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名录。通过实施数据共享的方式, 将相关规范加入企业名称登记系统的禁限用字词库中。
在此基础上, 还需对这些内容进行动态的维护与更新。
县级以上的那些地方里面的, 去管经营主体那个登记事儿的那个政府部门, 我们下面就叫它那个登记机关, 它们要自己主动去干活, 负责把自己那一片地方的企业名字的那种提前那种保护的保护工作给受理了, 还有日常的管着, 并且是一级一级往上报给那个省里面管市场的那个部门去的。
第五条【认定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进行认定的时候, 要把川渝两地行政区域里面相关公众知道情况的程度综合起来考虑, 还要看它有没有区别其他企业名称字号的显著性和独创性, 同时也得考虑企业经营活动持续了多长时间、它的地域范围有多广、经营规模有多大、服务对象都有谁, 宣传推广持续了多久、花了多少力气、覆盖到了多远的地方, 以及该名称之前有没有受过保护这样的情况。
第六条只要您的企业是符合以下这些情况里的任何一种, 就有资格去申请, 把自己的企业名称放进川渝两地那个名叫“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名录”的名单里头去。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进行工作, 它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其管理的对象是那些被称为中央企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川渝两地,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管辖的企业。
(三)包含那些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荣誉的企业、科技领军企业, 还有种子独角兽企业等等相关的企业。
(四)其他的那些, 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拥有影响力的企业。
上面列出来的那些企业手里的商标还有老字号这些东西, 是有很高的知名度的, 声誉也很好。这些都是经过认定的。这些商标和老名字对应的规范汉字, 能够随着所属的企业一起被申请纳入到保护的范围里面去。
第七条考虑到川渝两地企业的实际情况, 决定实施分层分级的预防性保护工作。这也就是说, 我们会依据这些企业自身的状态差异, 采取不同的层级措施来进行预防性的保护操作。
(一)在川渝共同保护的范围内, 那些位于川渝两地各自的行政区域里面、并且已经具有相应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会由两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起进行审核以及确认, 然后就会在川渝两地的整个行政区域内实行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
这是针对主体进行的第一道防线式的预先保护。
对于那些在主营业务领域里占据着非常关键的位置, 并且和相关的上家、下家等行业都有紧密联系的企业, 尤其是那些在四川以及重庆这两个地方具有特别重大的战略发展意义的公司来说, 当有新的申请方去注册企业名称的时候, 规定是严格要求不能使用那些文字的组合, 这些文字就是原本企业的名称简称或者是企业名称里的核心字号部分, 新名字里面绝对不能包含与它们相同的文字内容。
这是一个关于二级预防性保护的措施, 主要针对那些在主营行业地位突出, 并且对川渝两地具有重大发展战略意义等特点的企业, 对于这些企业新申报的名称, 要求在同行业内不得使用或者包含使用与其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相同的文字。
上面的那些情况, 只要里面存在着投资方面的关联关系, 或者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授权, 就应该被排除在外。
(二)这个属于省级层面的保护, 针对的是在四川省或者是重庆市各自所在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存在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这些名称目前的情况是还没有达到需要进行跨省共同保护这种条件的地步, 对于这些企业名称,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让四川和重庆两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展开审核并且进行确认工作, 然后最终的结果是在各自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实施一级保护以及二级保护这两类不同的保护措施。
实行一级预防性保护措施, 对于那些在主行业里以及相关的上游和下游行业中地位非常重要, 并且在省内拥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来说, 它们在刚刚申请注册名字的时候, 是不准使用那些跟它们的名称简称或者字号相同的文字的。
实行那种叫做二级预防性保护的机制, 针对那些在主营业务方面地位非常突出, 并且在本省之内具备重大社会影响力等特定特征的企业进行特别对待, 规定新近申报来的企业名称, 必须在同行业范围之内予以禁止不得使用, 或者包含使用与其已有企业名称中的简称部分或者是字号部分相同的文字内容。
上面的那些情况, 只要里面存在着投资方面的关联关系, 或者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授权, 就应该被排除在外。
第八条关于申请机制方面的情况, 企业名称的预防性保护是实行了一种申请机制, 在这个机制里面, 主要的是依靠自主申报, 其次是部门给出的建议作为辅助, 最后是把那些依职权纳入的情况作为补充。
(一)企业可以进行自主申报。那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能够向自己所在地点的那个机关登记的地方去提出一个保护申请的事项。
(二)部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具体而言就是, 位于川渝这两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业管理方面的实际需要, 针对那些在本领域内已经完成登记手续, 并且同时也满足了这部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 去向同级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边提交相应的保护方面的建议书。
(三)是由官方自行决定并纳入的。处于四川省和重庆市这两个地方的省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在他们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 把那些符合这一办法所要求的公司名称给加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那个名册里面去。
第九条申请企业名字进行预防性质的保护这件事, 是需要去提交一些文件的, 具体都应该是下面这些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申请书或建议书;
(二)这个是符合了在本办法当中第五条所规定的那种, 用于证明企业名称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三)这个材料它是要能够符合那个办法第六条里头的规定, 所以它是属于一种那种能够证明你满足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也就是去弄一下那些能看出来企业的名字或者是商业标志到底归谁管, 到底属于谁的, 相关的证明资料。
(五)那些相关的证明材料, 是可能会被别人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去使用的, 也可能会导致广大公众被欺骗、被误导这样的情况, 并且是存在着想要模仿他人的名气来给自己贴金这样的一种情形的材料的。
(六)其他的用来证明的东西。
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先把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如果这些材料符合条件, 就把它们一级一级地报送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审核, 在必要的情况之下,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能够组织相关的专家对审核的结果进行专业的论证工作, 并且在经过论证之后做出最后的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了下面说的那些情况的话, 那么企业登记机关那边呢就打算是不予受理了, 并且还要把这个决定告诉给申请人知道的呀。
(一)该企业并不是属于本来的这个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 这是需要说明的一点。
(二)如果拿不出能证明自己有明确影响力的证据材料, 又或者经过补充改正之后, 那些相关材料还是达不到要求的。
(三)登记机关已经初审并且退回之后, 同一企业再用相同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材料去再次提出申请的话。
(四)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了不予实施企业名称的预防性保护的决定这样一个情况之后, 对于同一家企业而言, 如果它使用完全相同的事实依据、相同的理由以及相同的证据材料来再次提出相关的申请,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或者存在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裁决结果, 认定了企业存在侵犯他人名称权的情况。
(七)对于那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这个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公布那些打算实行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名字, 这个公布的期限是30天, 公布的详情得要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 这里面包括了简称还有字号、企业所在的行业、保护的级别、负责登记的机关、以及受到保护的具体范围, 当然还要有接收大家提出异议的通道等等这些事情。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在公示期的时候, 如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觉得, 那个打算实施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名称, 它是不符合这个办法要求的, 那么, 这个单位或者是个人, 就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材料, 同时, 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看到这些之后, 应当去对这些情况进行复核, 最终要作出决定, 这个决定的内容可能是维持原来的状况, 也可能是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还有一种可能, 就是取消保护。
第十四条当公示的期限已经届满, 如果未发现有异议的情况, 或者虽然有了异议, 但这些经核查后确认是没法成立的, 那么涉及到的企业名称就会被放进那个叫做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名录的地方去, 并且向社会进行公开展示和告知。
第十五条当企业出现了下面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的时候, 就会进入退出的情形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 就不再对该企业进行名称方面的预防性保护工作了。
(一)当一个企业选择离开四川省的行政区域范围, 或者离开重庆市的行政区域范围的时候。
(二)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
(三)该登记手续已经被办理完毕, 状态为注销。
(四)发生了很严重的负面舆论, 并且造成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
(五)这种行为是用欺骗的办法, 或者是采用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方式, 去把企业名称的预防性保护措施给骗过来。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建议退出, 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正在实施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存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情景, 能够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取消预防性保护的建议, 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核实, 确定了第十五条规定的那些情形确实已经存在之后, 那么, 有关方面应当去取消掉企业名称所受到的那些预防性保护工作;而在另外一些时候, 如果这个部门经过核实, 确认了第十五条规定的那些根本情形是不存在的, 那么就必须把那个决定告知给提出建议的人, 而这个决定具体是说不予取消之类的, 还要把这个当中的相关理由说明清楚。
第十七条关于【预防机制】这一部分, 如果申请人想要去使用那些已经被列在了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名录当中的规范汉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里的字号, 那么这个申请人就必须要把权利人给的授权材料给提交上来, 或者是弄出一个能证明自己与投资对象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证明, 要是拿不出这样的授权, 也说不清有什么样的投资关系的话, 登记机关这边是不会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八条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影响的川渝两地方面的企业而言。它们的企业名称容易遭到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这种行为会起到误导公众的作用。
一旦有需求需要将该企业的名称纳入到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保护体系当中去的时候。那么, 川渝两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采取行动。他们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报告汇报这件事。
第十九条在这个办法里面, 所指的企业包含公司这个类型。这个定义中还包括了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也在其列。合伙企业也被包含在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联合社来说, 其名号预防性保护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个体工商户的名号预防性保护也按这个来办。
第二十条川渝这两地的名气很大的高等学校、科研研究场所, 还有名气很强的医院, 它们的名称以及它们的简称, 可以按照这一办法里面的规定, 被收进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名单里面。
第二十一条关于【解释权】, 该办法的具体解释事宜, 是由四川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重庆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负责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是在2027年1月1日这一天开始实行的, 而且这个办法的有效时间是5年。
附件2
关于《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让大家能够直接看清这个句子的意思, 我们把这句话切碎。首先, 是为了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然后, 是为了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接着, 我们要依据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最后还有一个《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结合四川省和重庆市两地的实际情况。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手一起起草了一个文件。
这个文件的名称是《川渝两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面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现在的具体情况给大家做一个说明, 具体的细节如下所示。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自从推行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这个改革措施以后, 企业在进行设立登记的时候, 变得更加高效和更加便利了, 但是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之中, 也确实出现了部分企业恶意地去“傍名牌”这样子的情况, 擅自地攀附并且使用那些知名企业的字号还有简称, 跨区域地去仿冒其他的企业名称, 这就造成了市场混淆, 误导社会公众, 并且还侵害了在先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两个部门已经在2025年的时候一起搞出来了那个《川渝两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 这个办法就是把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这个机制给建起来了。
这样做是为了让企业名称在登记之后的救济程序能够更加规范地进行, 但是呢, 事前的预防机制还是不够用, 至于跨省市的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协同机制, 还有待完善。
为了推动四川与重庆两地企业名称保护的工作发生转变, 就是把这种做法从事后的纠错改变为事前预防, 从而实现对名称保护的全链条覆盖, 并且需要防范那些仿冒和混淆企业名称的行为, 同时还要保护好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这里包括简称、字号等等, 以便努力营造一种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 所以有必要制定这个名为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借此建立起在川渝地区统一实行的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制度。
二、起草过程
川渝两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他们会站在登记注册工作的实际基础之上, 去开展深入的调研活动, 并且把企业名称存在仿冒以及造成混淆的典型案例给梳理出来, 与此同时, 他们还会去研究国内其他省市在企业名称字号的预防性保护这一方面所积累的相关制度经验和做法, 另外, 他们组织了专门的人员, 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工作, 然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终明确了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界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草案编制的阶段之内, 要重点去研究那些核心的制度问题, 比如说什么叫做预防性保护, 谁来作为适用主体, 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进行分层分级的保护, 如何申请和受理, 如何处理公示异议, 以及如何建立退出机制, 最终形成初稿, 随后就在两地内部开展研讨工作, 组织登记业务的骨干人员以及公职律师来参加对草案的合法性的研讨, 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这份《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一共有 22 条内容, 它对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这个事情的概念说清楚了, 把原则定明白了, 规定了职责是怎么分工的, 认定标准是什么样子, 保护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保护分成了几个层级, 具体的申请和受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示和异议处理怎么处理, 什么时候退出机制触发, 还有配套的预防机制有哪些方面, 这些都有系统性的规定。
(一)这里是对概念、适用的主体以及相关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界定, 其内容涵盖了该规定的第一条到第三条。
同时, 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的预防性保护这一事项, 它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那些已经登记并且具有相当影响的企业名称进行的预先防范工作, 这些企业名称包括简称以及字号, 部门会采取名录管理以及在系统中发出警告等措施, 来预先阻止其他人擅自使用这些名称, 从而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现象, 这整个过程被视为一种管理活动。
(二)需要把两条职责分工的情况厘清楚, 也就是看第四条里面怎么写。要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川渝两地的预防性保护工作进行统筹, 负责审核、公示还有退出管理这些事项, 建立统一保护的名录, 同时要同步更新企业名称登记禁限用字词库, 以此来实现在系统里的预警拦截功能。
各登记机关要负责本辖区内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 逐级上报给省级部门, 从而构建起基层受理、省级审核以及两地协同的工作模式。
(三)对于第五条到第六条里面的那些内容, 我们要明确一下关于“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这个概念的认定标准以及它到底在什么范围内受到保护, 那么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当中, 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裁量的标尺, 我们就必须综合着去考量各种各样的因素, 比如说相关的公众他们对这个名字的知悉程度到底是怎么样的, 还有这个数字也就是那个字号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表现得怎么样, 此外还要看经营的时长有多久, 地域规模具体有多大, 宣传方面投入了多少精力, 并且也要看看过去是不是已经有过被保护的记录之类的。
第六条划定那些可以申请, 并且能够被考虑纳入到保护范围内的企业范畴, 这一范畴的具体内容涵盖了那些中央管理的企业, 也包括了在四川和重庆两个地方属于省属范围的国有企业, 另外还涉及到那些被认为是制造业单项冠军类型的企业, 以及被视为科技领军者类型或者种子阶段独角兽类型的企业, 当然也包括其他一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
(四)关于创新分层分级保护制度(第七条)的事, 我们来制定川渝共同保护、省级保护这两大模式。在每一类模式之下, 都会去设置一级保护以及二级保护这种等级。其中的一级保护是指那些不得使用, 或者是必须包含有“保护”字样文字的东西。
而其中的二级保护是指仅限同行业禁止使用。除此之外还设置了例外条款这一东西。如果存在投资关系或者是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的话, 就不受前面所说的那些禁止限制所约束。
我们先把保护的事情分开来看, 对于那些在四川和重庆两个地方都有了影响力的大型企业, 采用的是共同保护的这种方式。而对于那些只在各自省份里面有点名声的企业来说, 它们的情况是还没有达到需要跨省份来做保护的级别, 所以就只用省级保护就够了。
(五)多元化申请渠道、申请材料、受理审查与不予受理情形(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实行自主申报、部门建议、依职权纳入三种路径。明确需要提交申请书或者建议书, 还有影响力证明, 权属证明, 以及被攀附模仿佐证等材料。
流程上由属地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然后逐级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如果必要的话, 会开展专家论证。明确列出不予以接受的七种具体情景, 从而确保申请通道的规范化。
(六)设置公示、异议复核程序(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拟保护名录公示三十日。公示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包含简称和字号)、保护层级以及异议渠道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并举证。省级部门经过复核, 作出维持、调整或者取消保护的决定。如果公示期满没有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 就正式纳入保护名录, 并面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动态退出机制(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具体来说就是规定了像迁出川渝、吊销资质、注销许可、发生重大恶劣负面舆情、骗取保护资格, 以及不再符合保护条件这些情形下要进行退出, 同时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消保护的 suggestion, 等到省级部门核实之后作出取消保护或者不予取消的决定, 还要把结果反馈给提建议的人, 以此来实现对相关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登记环节采取拦截措施, 并与全国保护衔接机制进行挂钩。具体来说是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里做了规定。利用登记系统对名录内的字样予以提示。如果是明确需要申请使用保护字样的情况, 那么就得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存在投资关系这一种情形。
对于那些没有获得授权也没有投资关系的对象登记机关是不给登记的。对于在全国都很有知名的川渝企业这一类情况需要明确的是两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去报告。通过这种报告的方式去推动把这些企业名称纳入到全国层面的保护之中。
(九)关于施行日期与有效期的问题, 也就是第二十二条的内容。这里明确了, 《办法(征求意见稿)》打算在2027年1月1日的那一天开始实施, 并且这一规定的有效期长达5年。
四、重点说明
(一)制度定位就是这样一个东西。预防性保护属于在事前那个登记环节里面的风险防控机制。它并不替代也不排除企业通过像民事诉讼或者是名称争议裁决这类法定途径来进行维权的操作。针对企业名称实体权利的救济, 仍然是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川渝两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等那些法律法规去执行的。
(二)对权利的平衡性问题进行妥善地处理。相关的制度在努力兼顾先存在的企业名称的保护权利, 以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的时候, 特别地去设置了授权关系和投资关系等例外情况, 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因为保护过度而产生不当限制正常市场经营活动的问题, 从而达到一种比较合适的状态。
(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医院, 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这样做既回应了现实中对保护的诉求, 又避免了突破企业名称制度的适用边界。
五、征求意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眼下这个阶段属于草案征求看法的时期, 所以向社会公开地去收集大家的看法。等把意见收上来之后, 川渝两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会把每一条意见拿出来单独地梳理并且进行研究, 充分地吸收那些合理的建议来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完成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履行了联合发文程序这些步骤之后, 才会正式印发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