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持续推进, 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 聚焦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 聚焦欺诈诱导消费问题, 聚焦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等群众所关切的问题, 而后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为能够充分发挥案例震慑作用, 进而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都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情况介绍下, 2025年12月的时候, 在宁都县这儿, 市场监管局里有执法人员, 于日常的巡查进程当中, 发现了当事人, 其身影在经营场所里边, 当事人在那儿组织好多老年人, 有60余名之多, 去观看某蜂胶产品的宣传视频, 在视频里宣称该产品具备一些功效, 有降血糖的功效, 还有降血脂的功效, 能清除血管血垢, 还能恢复血液循环的功效, 这些都属于疾病治疗方面的功效, 而当事人这样的行为, 是属于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的, 或者能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在2026年1月的时候, 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其改正并且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赣州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详细情况说明: 在2026年2月这个时间段内,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所获取的举报线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赣州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现场检查行动,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销售熊胆粉工作开展期间, 通过采用播放PPT以及进行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 针对前来访问的客户, 过度地进行熊胆粉功能以及主治范围方面的宣传推广, 当事人的此种行为归属于针对商品功能作出了虚假或者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此为法律依据。在2026年6月的时候,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去改正并且还要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瑞金市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讲述一下案件情况: 在2026年4月的时候,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于日常巡查期间, 发现当事人运用免费试用“某品牌负电治疗仪”这样的方式, 去吸引老年人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借助播放视频、图片以及PPT演示文稿, 进而向老年消费者宣传其所经营的“某品牌负电治疗仪”能够调治冠心病、心律失常、神经官能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等二十九种病症。经过核查证实, 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乃是不具备当事人所宣称宣扬的功能的状况, 而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属于针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或者致使他人产生误解之感的商业宣传行为。

行为依据, 当事人的此番行径,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时间节点为2026年6月, 在此期间,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其改正并且还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一处罚决定就此产生。

案例四:瑞金市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关于案情的介绍是, 二零二六年三月的时候,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被群众投诉举报到了, 按规定它依据法律对瑞金市的某家食品店有了检查的举动, 在现场那里发现当事人致使好多老年人在自己经营的地方, 用“讲座”“上课”之类形式, 对于所售卖的某品牌橘红片等商品, 进行了夸大、虚假的宣传情况, 欺骗和诱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在用的PPT课件页面里宣称这件产品有着止咳化痰、健脾理气润肠通便、能够清热除湿、有抗氧化作用、可以治疗哮喘、气管炎、支气管炎等功效, 当事人这样的行为就属于针对商品功能做了虚假或者让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6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信丰县某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下列为相关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期间,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于日常巡查过程当中, 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之内, 召集了50余名老年人, 让这些老年人集中听取讲座, 并且在现场发放了标注着“蜂蜜中医偏方”的宣传单, 还宣称其经营的某品牌蜂胶软胶囊等系列产品, 具备降血压、降血脂、治疗咽炎以及肺炎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此种行为, 属于对商品功能作出虚假或者会引人产生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这项, 存在法律依据, 关于处罚是, 2026年6月的时候,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5条第一款规定,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去改正并且还要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石城县某养老机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石城县市场监管局琴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当事人的食堂, 发现烹饪区摆放着某品牌四川豆瓣1桶,这物品已历经超过保质期9天的情况。经调查, 涉案某品牌四川豆瓣于餐饮环节有着使用现象,且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某品牌四川豆瓣在经过跨过保质期时间段后未被行使。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举动, 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2026年6月的时候,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针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四川豆瓣, 并且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 赣州市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将要继续保持严格态势进行执法, 把力量聚集起来整治养老服务范畴之内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没有证件进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这类违法的行为, 切实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