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下列五家公司:营口连峰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318604525E)、大石桥市明森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0XR7CU5Q)、大石桥市万成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10KAHQ6P)、营口华林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0YUUBW5N)、辽宁凯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10WK8L0L)已检查完毕。现对营口连峰经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营税稽二处〔2025〕3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68号)、对大石桥市明森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69号)、对大石桥市万成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70号)、对营口华林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71号)、对辽宁凯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营税稽二通〔2025〕4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连峰经贸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明森木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万成木业有限公司、营口华林木业有限公司、辽宁凯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执行股 0417-6658482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7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9/17/art_590_153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