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长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000771406738Y):
对你(单位)(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7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对你单位前任法定代表人、现金出纳祁有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你单位2018年1月至12月隐匿收入合计974,566.6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5日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辽阳信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取得6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47,278.00元。1.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隐匿收入行为定性偷税。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因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0,363.05元。2.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单位与辽阳信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仅以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定性虚开,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为547,2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虚开处100,1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的手段在账薄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定性偷税。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因不缴或少缴已扣、收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罚款金额为10,67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处100,100.00元罚款。
罚款合计:180,463.0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6/30/art_664_153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