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一稽处〔2025〕196号)。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认定你单位2024年12月开具的95份增值税电子发票认定为“虚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一稽处〔2025〕196号),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张平 座机电话0512-6982683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

苏 州 景 宗 维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1320506MAE66L5772

苏州税一稽处〔2025〕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9/22/art_9363_1622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