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你单位2016年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982790-15982861,15999351-15999425,金额14509078.46元,税额2466543.32元,价税合计16975621.78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虚开。你单位2016年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2864177-12864251、19628228-19628301,金额14738344.15 元,税额2505518.85 元,价税合计17243863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9/22/art_9566_1622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