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享斌(纳税人识别号:211422********5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葫税稽检通〔2025〕13 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葫税稽检通〔2025〕13 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并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0号
联系人:万建军,齐德石,杨猛
联系电话:0429-8226256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葫税稽检通〔2025〕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葫税稽检通〔2025〕13 号
李享斌:(纳税人识别号:211422********5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万建军、杨猛、齐德石等人,自 2025 年 5 月 14 日起对你(单位)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6/4/art_812_147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