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1310924081T):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1310924081T)进行税务检查,因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西税二稽税通〔2025〕64号)文书正本,否则,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被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西税二稽税通〔2025〕64号)
联系电话:0977-8226572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西税二稽税通〔2025〕64号
关于对检查情况反馈的税务事项通知
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1310924081T):
事由:反馈检查发现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经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相关检查情况对你公司进行反馈,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本通知所列检查反馈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请一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不答复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反馈如下:
发现的问题及证据列举
1.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流情况
2018年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83份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金额为7,550,912.13元,增值税进项税额755,091.23,价税合计8,306,003.36元。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当年8月、9月、11月勾选抵扣共计755,091.23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8年8月23日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715,567.27元,税额71,556.73元,价税合计787,124元。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勾选抵扣了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71,556.73元。
以上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初查于2021年4月2日对响水202103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单位,该两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仁兵在江苏省内注册多家空壳运输公司,以其中的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向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涉案发票共91份(公安部门反馈为93份,经检查组核查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用票信息勾选AZ认证的涉案发票91份),发票金额8,266,479.40元,税额826,647.96元,价税合计9,093,127.36元,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26,647.96元。
(2)资金流情况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账号28530001040001072)的账户流水,经过逐笔比对没有找到与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3)货物流情况
检查组通过乌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前期协助响水警方办理“响水202103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掌握的相关资料,转换了响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该案件有关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实际控制人范仁兵向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讯问笔录,笔录中范仁兵供述了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向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进行了供认。
检查人员于2025年5月25日赴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了解有关范仁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相关情况,调取了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苏0921刑初33号,判决书对范仁兵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12家运输公司,成立后这些公司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运输服务交易的情况下,以该12家公司名义为100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023份。被告人范仁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从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证据二:响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范仁兵)进行的第15次讯问笔录,内容为范仁兵供述了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向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并确认虚开发票份数和金额,用于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事实经过。
证据三: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苏0921刑初33号,内容为范仁兵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12家运输公司,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下,为下游企业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用于证明范仁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已被法院判处。
证据四: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6-2019年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1072),内容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收付款资金流水,没有与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用于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资金异常情况。
2.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家公司向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
检查人员通过协查取证证实,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家公司(均已走逃),均存在存活期短,短期内大量开票,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人员,自身没有运输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账户资金均存在快进快出,出逃后账户资金存在低余额的特征。以上公司向下游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定性为虚开。
(1)发票流情况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家公司(均已走逃)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119份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928,857.37元,税额1,075,527.53元,价税合计12,004,380.90元。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分次勾选抵扣了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1,075,527.53元。
(2)资金流情况
以上几家公司的账户资金均存在快进快出,最终出逃后账户资金存在低余额的特征。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虚开企业出逃后账户资金余额分别为: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0.10元、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37.11元、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0元、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0元、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108.14元、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0.10元、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11元。
7家公司账户资金流水中,涉及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转入资金的仅有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记录事项为:2018年11月14日15时至16时,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3次向,先后转入款项200,000元、4,215元、及217,000元,合计转入金额421,251元,(显示的汇入账号为630501657537000001),与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款1,914,353.10元差距较大。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账号为28530001040001072的账户,经过逐笔比对没有找到与开票的7家公司的转账记录。
以上数据分析表明,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账户资金均出现快进快出,出逃后账户资金转移特征,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支付异常。
(3)货物流情况
①不具备道路运输营运资质及能力
以上7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示反映“固定资产、折旧”均为零,企业自身没有运输车辆,通过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查询,以上7家公司均未取得道路营运许可证,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
②车辆租赁费用发生金额与开票金额严重背离
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18,0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15,028,244.24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1%。
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29,4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33,300,639.09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08%。
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69,6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23,108,642.15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3%。
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22,1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21,264,211.93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1%。
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67,2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19,037,581.04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3%。
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车辆租赁费用的发生。
以上数据表明,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对外开具金额较大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承载运输的交通车辆费用发生金额与行业普遍规则严重不相符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七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内容为以上公司资产负债表列示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用于证明企业自身没有运输车辆事实。
证据二:七家公司的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相关查询信息,内容为以上公司道路营运许可证的取得情况,用于证明以上公司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事实。
证据三:七家公司的车辆租赁费受票信息,内容为以上公司车辆费用发生金额,用于证明承载运输的交通车辆费用发生金额与行业普遍规则严重不符事实。
证据四:七家公司的公司账户资金流水信息,内容为以上公司日常收支金额,用于证明以上公司的账户资金均以快进快出,账户资金快速出逃,与行业普遍规则严重不符事实。
证据五: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1072),内容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收付款资金流水,没有与上述七家公司支付款项,用于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资金异常情况。
证据六: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从以上7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3.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给我局提供的关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说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已走逃)收受上游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金闪进闪出、转给私人账户或无关人员,并有明显变票行为,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已走逃)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向外开具的2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发票流
2016年10月26日,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向乌兰荣达虚开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90,990.99元,税额109,009.011元,价税合计1,100,000元。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勾选抵扣了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71,556.73元。
(2)资金流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账号28530001040001072)的账户,经过逐笔比对没有找到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在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基础上,我局通过对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核查,不存在向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确认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受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开来的10份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上游开票企业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变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户交易资金明显异常,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二: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1072),内容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收付款资金流水,没有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用于证明与上游虚开企业交易资金异常情况,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明显。
证据三: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文章来源:http://qinghai.chinatax.gov.cn/hxz/sjtzgg/202509/39cc45fc3e1147158686387bc400bf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