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进行了修订,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呢?大家赶快来学习一下!
Part.1
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01
增加附报事项项目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02
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
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03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04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Part.2
优化《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01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
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
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
其已分摊预缴税款
计算本月(季)度
应补(退)所得税
02
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
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
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特别提醒
10月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10月27日
请大家务必记得按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