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下列四家公司:营口宏泰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10TKY83Y)、大石桥市运东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10D6C61X)、营口天翔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06866432536)、营口天翔新通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11MA0QFKB4X7)已检查完毕。现对营口宏泰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73号)、对大石桥市运东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72号)、对营口天翔运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66号)、对营口天翔新通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二罚〔2025〕6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营口宏泰木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运东木业有限公司、营口天翔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天翔新通物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执行股 0417-6658482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10/21/art_590_155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