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税一稽处〔2025〕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22年3-6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36313.75元,税额合计453268.25元,价税合计5489582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合计4366024.76元,税额合计567583.24元,价税合计4933608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淮安汇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91320891MA7KUYFY89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5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1/5/art_9566_1664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