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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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
特别提示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注意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知识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