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成辉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22MA0Y98Q04A):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2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 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旺清门税务分局收集了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告表及发票领购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及开具记录等,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确认、盖章。

你单位2018年12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仅为东营润东燃料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300 组,金额合计 29708961.55元税额合计 4753433.45 元 价 税 合 计34462395.00元,货物名称:*煤炭*煤。

你单位2018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取得 5 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41 组,金额合计 35573173.83 元,税额合计 4597435.97 元,价税合计 40170609.80 元。其中:

(1)2018 年 12 月 10 日,取得银川市兴庆区海蓝彬建材经销部由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代开的 6 组增值税专

用发票,金额合计 4834951.47 元,税额合计 145048.53 元,价税合计 4980000.00 元,货物名称:*煤炭*煤。

(2)2018 年 12 月 12 日,取得丹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 6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4504310.34 元,税额合计 720689.66 元,价税合计 5225000.00 元,货物名称:*石油焦制品*针状焦。

(3)2018 年 12 月 26 日,取得东营建达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 8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7313757.92 元,税额合计 1170201.28 元,价税合计 8483959.20 元,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混合二甲苯、*有机化学原料*二甲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3051813909),你单位上游企业东营建达化工有限公司已被认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19 年 1 月 14 日,取得银川市兴庆区佳庆祥建材经销部由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代开的 4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3582524.27 元,税额合计 107475.73 元,价税合计 3690000.00 元,货物名称:*煤炭*煤。

(5)2019 年 1 月 26 日,取得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 17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15337629.83元,税额合计2454020.77 元,价税合计 17791650.60 元,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二甲苯。

证据 1: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旺清门税务分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及开具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取得、开具情况。

证据 2:《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3051813909),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的东营建达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 8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 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实地调查,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场所,虚假注册经营地址。你单位成立以来仅为东营润东燃料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300 组,货物名称:*煤炭*煤。取得 5 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41 组,其中购进*有机化学原料*二甲苯的发票占比为 65.41%,比重最大,而购进*煤炭*煤的发票占比 21.58%。且取得的全部发票中,没有运输发票。企业购进、销售货物不匹配,无运输发票,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

证据 1: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旺清门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单位开具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购进、销售货物不匹配,不符合煤炭交易常规。

证据 2: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旺清门税务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你单位系走逃失联状态。

3. 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查询了你单位取得发票的上游企业:东营建达化工有限公司及下游企业东营润东燃料有限公司的资金流水情况。

通过调取的你单位银行账户及相关企业、人员资金流水发现存在资金部分回流、闪进闪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等与企业正常经营无法对应的特征,认定资金异常。

证据 1:新宾抚银村镇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用于证明其与东营建达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系虚假交易。

证据 2: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提供的相关银行流水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与东营建达及东营润东的交易系虚假交易。

4.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通过金三系统登记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范月辉和财务负责人李桥成。检查组前往企业注册登记地也未找到你单位,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响水河子乡政府工作人员做为见证人签字。结合旺清门税务分局的《情况说明》检查组认定你单位系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 1:《现场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不真实。证据 2:《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因无法取得联系被列为非正常户。

综上所述,你单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 [2016]172 号的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特征。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组,金额合计 7,313,757.92 元,税额合计 1170,201.28 元,价税合计 8,483,959.20 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00 组(其中含 2 组作废票)金额合计 29,708961.55 元税额合计 4753,433.45 元,价税合计 34,462,395.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 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之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 27 号)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于2018 年 11 月 09 日开始,延续至 2019 年 01 月 18 日,距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现你单位虚开发票违法事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发送协查函(东营税稽一协【2023】38 号)的时间,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且虚开金额 37,022,719.47 元,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发布)序号六“46”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 500,000.0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