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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西税二稽罚告〔2025〕20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西税二稽罚告〔2025〕20号

乌兰县荣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1310924081T):

对你单位(地址:乌兰县希里沟镇北庄村88号)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发票行为拟于2025年11月13日之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列举

1.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流情况

2018年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83份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金额为7,550,912.13元,增值税进项税额755,091.23,价税合计8,306,003.36元。你单位于当年8月、9月、11月勾选抵扣共计755,091.23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8年8月23日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715,567.27元,税额71,556.73元,价税合计787,124元。你单位于2018年8月27日勾选抵扣了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71,556.73元。

以上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初查于2021年4月2日对响水202103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单位,该两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仁兵在江苏省内注册多家空壳运输公司,以其中的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向你单位开具涉案发票共91份(公安部门反馈为93份,经检查组核查你单位用票信息勾选AZ认证的涉案发票91份),发票金额8,266,479.40元,税额826,647.96元,价税合计9,093,127.36元,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26,647.96元。

(2)资金流情况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账号28530001040001072)的账户流水,经过逐笔比对没有找到与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3)货物流情况

检查组通过乌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前期协助响水警方办理“响水202103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期间掌握的相关资料,转换了响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该案件有关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实际控制人范仁兵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讯问笔录,笔录中范仁兵供述了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进行了供认。

检查人员于2025年5月25日赴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了解有关范仁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相关情况,调取了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苏0921刑初33号,判决书对范仁兵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12家运输公司,成立后这些公司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运输服务交易的情况下,以该12家公司名义为100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023份。被告人范仁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你单位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你单位取得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从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证据二:响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范仁兵)进行的第15次讯问笔录,内容为范仁兵供述了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户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并确认虚开发票份数和金额,用于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事实经过。

证据三: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苏0921刑初33号,内容为范仁兵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12家运输公司,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下,为下游企业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用于证明范仁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已被法院判处。

证据四:你单位2016-2019年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1072),内容为你单位基本账户收付款资金流水,没有与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用于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资金异常情况。

2.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家公司向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

(1)发票流情况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家公司(均已走逃)为你单位开具了119份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928,857.37元,税额1,075,527.53元,价税合计12,004,380.90元。你单位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分次勾选抵扣了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1,075,527.53元。

(2)资金流情况

以上几家公司的账户资金均存在快进快出,最终出逃后账户资金存在低余额的特征。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虚开企业出逃后账户资金余额分别为: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0.10元、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37.11元、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0元、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0元、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108.14元、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0.10元、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11元。

7家公司账户资金流水中,涉及你单位对公转入资金的仅有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记录事项为:2018年11月14日15时至16时,你单位分3次向,先后转入款项200,000元、4,215元、及217,000元,合计转入金额421,251元,(显示的汇入账号为630501657537000001),与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款1,914,353.10元差距较大。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账号为28530001040001072的账户,经过逐笔比对没有找到与开票的7家公司的转账记录。

通过调取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账户资金,发现均出现快进快出,出逃后账户资金转移特征,你单位资金支付异常。

(3)货物流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协查取证证实,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7家公司(均已走逃),均存在存活期短,短期内大量开票,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人员,自身没有运输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以上7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示反映“固定资产、折旧”均为零,企业自身没有运输车辆,通过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查询,以上7家公司均未取得道路营运许可证,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同时车辆租赁费用发生金额与开票金额严重背离,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18,0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15,028,244.24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1%;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29,4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33,300,639.09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08%;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69,6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23,108,642.15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3%;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仅有67,200元,与其对外开具发票金额19,037,581.04元比较,车辆费用占比仅为0.003%;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车辆租赁费用的发生。

以上数据表明,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对外开具金额较大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承载运输的交通车辆费用发生金额与行业普遍规则严重不相符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七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内容为以上公司资产负债表列示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用于证明企业自身没有运输车辆事实。

证据二:七家公司的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相关查询信息,内容为以上公司道路营运许可证的取得情况,用于证明以上公司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事实。

证据三:七家公司的车辆租赁费受票信息,内容为以上公司车辆费用发生金额,用于证明承载运输的交通车辆费用发生金额与行业普遍规则严重不符事实。

证据四:七家公司的公司账户资金流水信息,内容为以上公司日常收支金额,用于证明以上公司的账户资金均以快进快出,账户资金快速出逃,与行业普遍规则严重不符事实。

证据五:你单位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1072),内容为你单位基本账户收付款资金流水,没有与上述七家公司支付款项,用于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资金异常情况。

证据六: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你单位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你单位取得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从以上7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3.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给我局提供的关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说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已走逃)收受上游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金闪进闪出、转给私人账户或无关人员,并有明显变票行为,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已走逃)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向外开具的2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发票流

2016年10月26日,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向乌兰荣达虚开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90,990.99元,税额109,009.011元,价税合计1,10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7日勾选抵扣了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71,556.73元。

(2)资金流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账号28530001040001072)的账户,经过逐笔比对没有找到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在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基础上,我局通过对你单位基本账户的核查,不存在向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确认你单位收受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开来的10份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上游开票企业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变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户交易资金明显异常,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二:你单位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28530001040001072),内容为你单位基本账户收付款资金流水,没有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用于证明与上游虚开企业交易资金异常情况,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明显。

证据三: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你单位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你单位取得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从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二)违法后果

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你单位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011,184.5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而造成少缴增值税2,011,184.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559.23元,教育费附加60,335.5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0,223.69元。

以上少缴纳税款及附加分年度情况如下(参见增值税检查归集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表):

2016年度少缴情况

2016年10月少缴增值税109,009.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50.45元,教育费附加3,270.2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180.18元。

2018年度少缴情况

2018年少缴增值税1,571,286.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564.31元,教育费附加47,138.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1,425.73元。其中,2018年8月少缴增值税258,668.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33.44元,教育费附加7,76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173.38元;2018年9月少缴增值税273,397.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69.85元,教育费附加8,201.9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467.94元;2018年10月少缴增值税345,916.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295.83元,教育费附加10,377.5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918.33元。2018年11月少缴增值税638,321.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916.10元,教育费附加19,149.6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766.44元;2018年12月少缴增值税54,981.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49.09元,教育费附加1,649.4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99.64元。

2019年度少缴情况

2019年少缴增值税330,889.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44.46元,教育费附加9,926.6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617.78元。其中,2019年1月少缴增值税76,571.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28.58元,教育费附加2,297.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31.43元;2019年2月少缴增值税54,000.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00.01元,教育费附加1,620.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80.00元;2019年5月少缴增值税105,363.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68.17元,教育费附加3,160.9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107.27元。2019年7月少缴增值税94,954.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47.70元,教育费附加2,848.6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899.08元。

证据一:你单位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及少缴纳的增值税额。

证据二: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提取的你单位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内容为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事实。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企业,且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不存在,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于2016年、2018年、2019年接受上海隐介物流有限公司、邳州市彭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明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御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文梵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德友运输有限公司、邳州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振越运输有限公司、邳州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市恒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10家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以上2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0,186,323.76元,税额2,011,184.50元,价税合计22,197,508.26元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是偷税。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_西藏税务局报到_税务局援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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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qinghai.chinatax.gov.cn/hxz/sjtzgg/202511/195d67e8d9bf47bd948209a6552944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