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税一稽公告【2025】12号





左涛(纳税人识别号:510704******2113):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单位)作出《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赣市税一稽罚告〔2025〕41号),由于你(单位)无法联系,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文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8号

联系人:廖太阳、黄谷城  联系电话:0797-516050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赣市税一稽罚告〔202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赣市税一稽罚告〔2025〕41号

左涛(纳税人识别号:510704******2113):

对你(单位)(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166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1563.5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赣州园全置业有限公司、兴国嘉福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单位)任职收入情况、申报情况及其他纳税资料、个人所得税系统预缴申报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三类第(三)项第一点,对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第3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1563.53处以1倍罚款,即罚款21563.5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