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一稽不罚〔2025〕3号)。
处理决定如下:2016年5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青岛融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麦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石家庄轩恩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为他人以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处罚决定如下: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至税务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地点及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9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淮安大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91320891MA1MK1UL34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19号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不罚〔20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1/20/art_9566_1669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