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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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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哪些?

销售额如何确定?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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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8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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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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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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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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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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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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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rlQheGPJf4Uo8ob_CcDm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