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有哪些?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哪些?
销售额如何确定?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视同销售的8种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额确定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