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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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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淮安正弘波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德富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林里商贸有限公司有为他人以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鉴于淮安正弘波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和淮安正弘波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至税务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淮安市德富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20811MA25KC4960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103号)
淮安正弘波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91320800MA1MCL4X7G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不罚〔2025〕16号)
淮安市林里商贸有限公司
91320811MA1MMH6W5J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5〕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不罚〔2025〕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1/24/art_9566_1670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