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1. 防城港德旺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95288.45元,税额合计554983.49元,价税合计5650271.94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69262.01元,税额合计144338.19元,价税合计1013600.2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2. 广西铭洋海运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8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110827.21元,税额合计652213.16元,价税合计6763040.37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73707.37元,税额合计128237.63元,价税合计901945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3. 防城港碧海之星海运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115460.23元,税额合计1222700.57元,价税合计12338160.8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00000.02元,税额合计101999.98元,价税合计702000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4. 海南洋浦路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332005.53元,税额合计476520.47元,价税合计4808526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78126.47元,税额合计132281.53元,价税合计910408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5. 广西铭洋海运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1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8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60900.90元,税额合计265949.10元,价税合计2826850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60494.29元,税额合计174659.51元,价税合计1235153.8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防城港德旺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91320804MA1UQY3H93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22号

广西铭洋海运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91320804MA1TEPP256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21

防城港碧海之星海运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91320804MA1TDAKU6N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28号

海南洋浦路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91320804MA1TDAEE70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27号

广西铭洋海运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

91320826MA1UQY4E0M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1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1/28/art_9566_1672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