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将服务贯穿于监管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将第二批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3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碧根果果仁使用的商品条码是由杭州某食品厂注册。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到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涉案产品“碧根果果仁”是由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某食品厂生产的,所使用的商品条码“6941632900372”是由生产方杭州某食品厂注册的,未标注应当由委托方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商品条形码。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配合调查,并对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行为属于“有禁则无罚则”的情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法治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首次、轻微且属“有禁无罚则”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度与容错纠错的人文温度。此举将执法重心从惩罚转向教育与规范,有效提升了经营主体合规意识,从源头预防违法,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2:抚州市乐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台球俱乐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25日,乐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对自助棋牌室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乐安县某台球俱乐部货架上待售的统一红烧牛肉面2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2日,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2025年6月12日)、统一粉面蛋肉肠1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0日,保质期160天,有效期:2025年4月8日)、统一香辣牛肉面1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0日,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2025年6月20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共计4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案发后立即下架问题商品并连夜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没收+免罚+教育”的组合施策,既坚守食品安全红线,又给予经营者纠错机会,生动诠释了“过罚相当”原则。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行“检查-整改-教育”闭环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预警机制,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示范效应,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创新实践样本。
案例3: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8日,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阳县港口镇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抽检,对张某某摊位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检,样品数量1.8kg。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张某某送达检验报告,样品经检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采取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对整个水产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必须证明真的尽到了责任,不能让不知情成为“挡箭牌”。
案例4:吉安市井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井开区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6日,吉安市井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购进的香梨,经检验检测,乙螨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梨货值金额193.95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该批次香梨售出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对此次事情进行反思和自行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井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的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辅以批评教育与普法指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降低了经营主体因无心之失或轻微过错所承担的负担,传递了严守底线与包容发展并重的监管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案例5:九江市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批发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6日,九江市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检报告,显示某超市经营的一批“青泡椒”和“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系初次违法;调查时,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罚条件,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后,经全面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免罚决定,确保了执法的精准性与合法性。通过“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的柔性处理方式,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保护了经营主体的创业热情,达到了防止再犯、规范行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标本兼治效果。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通讯员:万权
文章来源:https://amr.jiangxi.gov.cn/amr/sjdt/content/content_2000487691673669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