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
向个人出租住房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温馨提示: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非住房租赁企业
向个人出租住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9%。
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