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淮安聚亦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应补扣补缴2023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63961元、2024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850556.01元,合计1314517.01元。追缴你单位2024年印花税1141.79元。追缴你单位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118.82元。追缴你单位2024年教育费附加908.07元。追缴你单位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605.38元。追缴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762252.62元、2024年企业所得税102685.16元,合计864937.78元。对上述应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2倍罚款合计2629034.0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2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2/15/art_9566_1682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