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盘税稽罚告〔2025〕52 号

盘锦航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MA109B8X9R):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乡府路2号119 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 年1 月22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该案属于协查案源,你单位2021年1月开具给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8,401,982.22元,税额1,092,257.78元,价税合计9,494,240.0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函》(邯税稽协〔2023〕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1304920323101119353),上述发票确认为虚开发票,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进行了立案审批,于2025年8月25日开始实施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发票流检查情况

经查你单位2021年1月开具给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8,401,982.22元,税额1,092,257.78元,价税合计9,494,240.00 元,开具的货物劳务品名均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I)5号。这批货物的上游是粤海石化(深圳)有限公司,经第三方软件查询,你单位是恒力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函》(邯税稽协〔2023〕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1304920323101119353),上述发票确认为虚开发票,没有真实业务。

证据1:你单位的相关账簿、会计凭证、申报表、上下游发票明细等,用以证明纳税人该笔业务及经营情况。

2.业务流检查发现问题

你单位的*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I)5号采购自粤海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下游销售给了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根据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你单位代账会计李莉询问笔录描述,该笔货物实际销售给了个人。根据邯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亚凯的询问笔录,该笔货物是他为了寻找进项票联系的,按照票面价值的百分之二付了开票费且未付款,没有实际业务。

证据1:你单位代账会计李莉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该笔业务并未实际发生。

证据2: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张亚凯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该笔业务未付款未实际发生。

3.资金流检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账簿资料,该笔业务属于挂账状态,同时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单位对公账户,并未收到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货款,根据邯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张亚凯询问笔录中表示,该笔货物并未支付货款,仅按照票面价值的百分之二付了开票费。

证据1:你单位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该笔业务并未收到货款。

证据2:邯郸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张亚凯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该笔货物未付款,仅付了好处费。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间购销业务没有实际交易,未付货款,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所述,你单位与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间购销业务没有实际交易,未付货款,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开具给鸡泽县迈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87 份, 金额8,401,982.22 元, 税额1,092,257.78 元, 价税合计9,494,240.00 元,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320,00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12/19/art_775_157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