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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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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淮安锦达瑞齐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青岛山海同晖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28份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上述发票定性虚开。
淮安吉恒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020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5份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234份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27日前,至税务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2/23/art_9566_1689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