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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新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中,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应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第十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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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购入的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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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如何确定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