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7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开具的 6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 50 万元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刘冠海  座机电话0512-6982629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苏州沐丰果业有限公司

91320506MA27280N8T

苏 州 税 一 稽 罚 〔 2025〕 131 号

苏州沐丰果业有限公司

91320506MA27280N8T

苏州税一稽处〔2025〕280 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19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2/22/art_9363_1688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