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原则

1、 立法目的新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征税范围与分类

2、征税对象统一为“境内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取消“劳务”独立分类,“加工、修理修配”并入“服务”。

3、境外服务确立“消费地原则”:境内购买方对境外非现场消费服务(如远程软件开发)承担扣缴义务。

4、 金融商品“境内发生”标准:以“发行方或销售方在境内”为准。


三、视同销售与计税规则

5、视同销售限缩为3类(无兜底条款):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备注:删除原代销、机构移送、无偿提供服务(如企业间无偿资金拆借)等视同销售情形。

6、 征收率统一为3%,国务院特殊规定除外(如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原5%法定征收率取消。

7、"混合销售"规则变化:范围扩展至所有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组合(如货物+不动产、服务+金融商品),按“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四、纳税人管理

8、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规则:

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可自愿登记。

企业年销售额>500万的,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单位超500万的,仅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选择小规模计税。

9、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计税:销售额超标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如货物类按13%销项抵扣进项)。


五、进项税额抵扣

10、分用途抵扣规则:

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仅“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经营活动(如旅游公司为游客支付餐费)的,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可抵扣。

贷款服务利息及费用:维持不得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评估政策执行效果。

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非经营性活动(如资产重组、捐赠、保险赔款)除外。

11、长期资产进项税处理:

原值超500万元:购进时全额抵扣,使用期间按折旧/摊销比例分期转出不得抵扣部分。

原值≤500万元:全额抵扣(同现行政策)。

12、混合用途进项税清算:购进货物服务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项目,纳税人需在次年1月按全年数据自行清算调整。


六、税收优惠与征管

13、法定不征税项目为5类(员工受雇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法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收入),仅同时满足“属于经营活动且取得经济利益”和“不属于这5类项目”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非经营性活动(如捐赠、保险赔款)对应的进项税可抵扣。

14、免税政策调整:

删除“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

排除“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免税,非营利性美容医疗诊所仍可享受。


七、征管规则

1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统一:取得销售款项或索取凭据日>合同付款日>货物发出/服务完成日。

16、自然人按次纳税:

销售额≤500元/次: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500元/次: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17、 出口退税规则优化,明确“逾期未按规定申报视同内销”。

18、确立电子发票法律效力: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确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可与工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

20、税务机关出口征管信息获取权:可依法获取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