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5〕147号)。处理如下:2025年3月-4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收增值税电子专票14份,金额合计2470222.3元,税额合计321128.9元,价税合计2791351.2元;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34份,金额合计4880620元,税额合计634480.6元,价税合计551510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属于让他人为自己以及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地点及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9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淮安鑫成诺贸易有限公司

91320891MAED6MUT58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2/29/art_9566_1690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