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双吉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33106683805,法定代表人:张赠开):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上杭县古田镇苏家坡村)经营,我局从2025年12月26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你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处告〔2025〕34号)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地址:上杭县古田镇苏家坡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从鹰潭市圣安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骏晖货物配载部、鹰潭燕菲物流有限公司和余江县华川运输经营部四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8份(发票代码3600183130发票号码00706833、发票代码3600172130发票号码01645190-92、发票代码3600164130发票号码09677957、发票代码3600183130发票号码00713456-59、发票代码3600163130发票号码09721958-86),发票金额合计3562725.04元、税额合计383767.96元、价税合计3946493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将涉案38份发票分别用于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302450.41元、73981.82元和733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383767.96元(其中2017年11月302450.41元、2018年12月73981.82元、2019年1月733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税率1%(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有效期为2017-01-01至2021-07-31),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37.68元(其中2017年11月3024.50元、2018年12月739.82元、2019年1月73.3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适用费率3%,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1513.03元(其中2017年11月9073.51元、2018年12月2219.45元、2019年1月220.07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费率2%,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675.36元(其中2017年11月6049.01元、2018年12月1479.64元、2019年1月146.71元)。

证据资料:协查函及处理(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附件,现场笔录、电话笔录及录像录音,邮寄、公告送达等资料,发票勾选抵扣查询结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383767.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3837.68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1513.03元。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7675.36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406794.0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383767.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37.6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处告〔2025〕34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lysswj/tzgg/202601/t20260112_6246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