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淮安日建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山东隆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9789.38元,税额合计42872.62元,价税合计372662元;向武汉和华林建筑有限公司、扬州通宇散热器有限公司等18户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987813.57元,税额合计718903.23元,价税合计8706716.8元。上述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北京万利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854735.04元,合计税额145304.96元,价税合计100004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追缴该单位2015年6月增值税14530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65.25元,教育费附加4359.15元,地方教育附加2906.10元。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至税务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1月8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1/8/art_9566_1694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