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5年12月,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9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其他部门的移交线索,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口袋码”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20只气瓶进行了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7月,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5日,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气站当日气瓶充装记录为129瓶,充装前检查记录为122瓶,充装后检查记录为120瓶。气瓶充装记录与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相差7瓶,气瓶充装后检查记录相差9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峡江县某杂货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5年12月,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峡江县某杂货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3台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并处罚款95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7日,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峡江县某餐馆所使用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险装置和液化气钢瓶使用可调式调压器开展溯源调查,经调查询问餐馆经营者,确定上述产品销售商为峡江县某杂货铺。经查,当事人销售了3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及2个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稿 源:吉安市局
通讯员:韩旭
文章来源:https://amr.jiangxi.gov.cn/amr/sxsc/content/content_2013146839500124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