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兰佳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2MA8U6PWW5U,法定代表人:蒋天兰):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岩税一稽罚〔2026〕5号)。

经我局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九一街西路115号A幢1单元603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你公司在与平和县云途商贸有限公司、漳州乐双商贸有限公司、漳州盛绥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蓝申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淼尚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旺胜康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这6家公司开具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60,发票号码:03468278-03468279、03468323-03468325、03468313- 03468317,金额合计2953800.21元、税额合计29538.01元、价税合计2983338.22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2953800.21元、虚开税额合计29538.01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证据资料:1.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63号);2.邮政专递寄件及退件凭证;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4.协查函及相关附件等

二、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2953800.21元、虚开税额合计29538.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0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3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永定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lysswj/tzgg/202601/t20260129_6268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