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健卫哲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ENM1BJ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6〕37 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税稽一罚〔2026〕15 号),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6〕27号)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5份增值税电子专票:发票代码:253220000003,发票号码:33569360、33579083、33579137、33608062、33618143、33627742、33647552、33647568、33686555、33733202、33761281、33771020、33780827、52639709、52824453,金额合计5989536.93 元,税额合计778639.77 元,价税合计6768176.7 元;宁夏博易柯贸易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5 份增值税电子专票:发票代码:256420000000,发票号码:15842670、15842689、15842700、15861468、15870907,金额合计554847.02 元,税额合计72130.12 元,价税合计626977.14元,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为虚开发票;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税稽一罚〔2026〕15号)应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姚伟伟 0519-8985534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 年 2 月 27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2/27/art_9280_1710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