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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新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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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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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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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续向购买方提供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不属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