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作出重要优化,此次优化调整了起征点计税规则、覆盖范围、适用主体及按次纳税标准,本文为您整理了新政细则与旧政关键内容对比,小规模纳税人赶紧收藏~
核心变化抢先看
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临界点时,应全额缴税
即月销售额达到10万(包含本数),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调整起征点10万元的覆盖范围
起征点计算不再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调整“起征点”适用主体
将适用主体从“个人”调整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调整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标准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取消以下情形
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的情形。
核心变化已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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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新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政策依据:
旧政关键规定
01
政策依据:
02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